侦查措施-讯问证人、被害人

2025-03-26 14: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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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询问证人、被害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的方式对证人和被害人进行查询并录取证词的一种侦查措施。

  1.在侦查过程中,应当及时询问证人,并且告知证人履行作证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并为他们保守秘密。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2.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时,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3.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4.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时,应当问明证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并且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询问重大或者有社会影响的案件的重要证人,应当对询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5.询问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证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证人亲笔书写供词。

  6.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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