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商品“缺斤少两”,如何维权

2025-04-24 10:39:02

1121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网购现在慢慢成为了人们主要的购物方式,不仅不用出门,而且价格实惠,品种丰富,大大方便了我们的生活。但是在网购过程中,有时也容易出现一些问题。

  网友咨询:

  我在某电商平台买了标称1公斤的茶叶,收到后用家用电子秤实测只有850克。联系商家,对方说是我称不准,还说我拆封后无法证明。这种情况该怎么维权?

  律师解答:

  1、证据固定。确保收集好购买商品的凭证、小票、交易记录,全程录制拆箱、称重过程(使用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2、尝试与商家进行沟通,看是否能达成一致。记得保存好聊天记录的截图作为证据‌。

  3、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提供网络购物的平台进行投诉,平台通常会提供协助。

  4、向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5、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寻求专业的裁决‌,也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你的权益‌。

  律师补充:

  网购纠纷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 ¥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