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人饮酒,车主是否担责?
“酱香拿铁”在网络社交平台上火爆刷屏,多地交警回应:开车不建议饮用“酱香拿铁”等酒精饮品。《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机动车所有人即使未饮用酒精饮品,但若将机动车出借给醉酒状态的行为人也可能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司法实践中,机动车所有人构成醉酒驾驶的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小编整理了相关裁判规则、相关观点、关联法条,供大家参考。
法信 · 裁判规则
1.在危险驾驶案件中,直接控制车辆所有人、管理者、驾驶人在明知行为人饮酒而同意对方驾驶自己控制下的车辆,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黄某某、林某某危险驾驶案
案例要旨:基于不同违法原因,针对行为人的同一驾驶行为分别实施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可以认定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对象为同一行为,在计算实际执行刑期时应将因不同违法原因所处行政拘留期间折抵刑期。在危险驾驶案件中,直接控制车辆所有人、管理者、驾驶人在明知行为人饮酒而同意对方驾驶自己控制下的车辆,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案号:(2020)粤01刑终690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20年第23期
2.车辆所有人在明知他人无证且饮酒的情况下,将车辆交由其驾驶,纵容他人在道路上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系共同犯罪——周某危险驾驶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车辆所有人在明知他人无证且饮酒的情况下,将车辆交由其驾驶,纵容他人在道路上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系共同犯罪。有自首情节的,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审理法院: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0年1月15日第3版
3.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饮酒,仍同意将机动车辆交予借车人驾驶,车辆所有人和借车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孙某某、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案例要旨:车辆所有人在明知借车人已经饮酒的情况下,仍然同意将机动车辆交予借车人驾驶,车辆所有人和借车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法院应根据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定刑罚。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江苏法院网 2021年8月17日
4.明知他人处于醉酒状态,仍教唆他人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张某、刘某危险驾驶罪案
案例要旨:明知他人处于醉酒状态,仍教唆他人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检察机关应当对教唆者从严处理,有助于醉驾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体现惩治与预防并重。
审理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北京市检察院网 2022年9月18日
5.车辆的所有者和驾驶人明知行为人醉酒后,仍将车辆交由其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赵某、蔡某危险驾驶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在未能取得驾驶资格且严重醉酒后仍然坚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车辆的所有者和驾驶人未直接驾驶车辆,但在明知行为人醉酒后,仍将车辆交由其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案号:(2017)皖12刑终7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2年10月11日第3版
6.明知他人饮酒且无驾驶资质,仍指使他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漆某危险驾驶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在明知他人当晚饮酒且驾驶证被暂扣的情况下,仍指使他人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系共同犯罪。
案号:(2023)苏0891刑初142号
审理法院: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法信 ·司法观点
一、在认定构成此种醉酒危险驾驶罪的共犯时,要综合考虑共犯人与驾驶人员的特定关系后,区分不同情形予以综合认定。
1.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可以构成共同故意犯罪
由于危险驾驶罪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之后,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有错误观点认为危险驾驶罪是交通肇事罪的子法条,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因此,危险驾驶罪也是过失犯罪,然而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危险驾驶罪虽在刑法条文中规定在交通肇事罪之后,但从其犯罪构成可知,该罪是典型的故意犯罪,因此,其存在共同犯罪的可能。
2.构成醉酒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的前提是共犯行为人必须存在共同犯罪的通谋及客观上的实行行为。
就主观通谋而言,醉酒危险驾驶罪的共犯有以下情形。
如,一群人一起饮酒后,原驾驶者对共同饮酒者说,我今天喝得多,你喝得少,你帮我开车回家吧,后者欣然同意。此种情形就属于原驾驶者引起了同案人的犯意,已构成教唆,属于共犯。
第二种是基于帮助而强化他人醉酒危险驾驶的犯意。
如一群朋友饮酒后,原驾驶者意识到自己饮酒无法开车,而其他饮酒的朋友却以自己酒量好、问题不大为由自告奋勇来要求开车,原驾驶者基于面子等原因,不好拒绝,基于放任的心理让对方驾车。此种情形即属于帮助犯情形,实施醉酒驾驶行为人的犯意系自己产生,而原驾驶者不拒绝的放任行为只是强化了对方的犯意,也构成共犯。上述两种情形均属于存在通谋。
第三种情形是,原驾驶者与实施醉酒驾驶行为人之间系领导或上下级关系,原驾驶者指使或强令对方开车。
在此种情形下,则属于刑法规定的协从犯的情形,仍然构成共犯。另有一种极端情况是原驾驶者完全支配了行为人的行为,使其饮酒后无任何拒绝的理由而被强迫开车,此时原驾驶者成为间接正犯,被支配者不构成犯罪。就共犯的实行行为而言,由于危险驾驶罪是危险犯,因此作为共犯实施的实行行为,只要客观上增加了构成要件结果的危险即已构成,即最低的认定标准就是放任对方驾驶车辆就已构成,更不用提那些程度更高的强令与指使行为。
3.作为醉酒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客观上应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存在可以客观归责的关系
在符合上述条件后,笔者认为对于醉酒危险驾驶罪共犯的认定还是应遵循客观的评价规范,因为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将涵盖周遭其他强化行为人犯意的人员。如,参与饭局的其他人在得知行为人饮酒后帮助原驾驶人员驾车,不但未表示劝阻,甚至表示赞成与支持,该部分人员其实也起到了强化行为人犯意的作用,理论上也已成为共犯。但如果在不考虑证据是否允许的情况下,如此认定明显打击范围过大,社会效果并不好。因此,此时,笔者认为应通过客观条件来限制刑法打击的范围,而作为限制因素的客观条件应是作为能被追究共犯责任的同案人应在客观上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存在可以客观归责的关系,如须是在案发前能够直接控制车辆的原驾驶人、所有者、实际管理者。只有通过上述条件的限制,才能使共犯的扩大打击范围的功能在此种情形下受到合理的限制,实现刑法的谦抑原则。
(龚帆:《醉驾中共同犯罪的认定》,载《人民司法·案例》2020年第23期。)
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危险驾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一般情况下,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主体为机动车的驾驶人。但是,从实践情况看,对于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有时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也会成为共同的犯罪主体。比如,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从事旅客运输的企业、车辆所有人、实际管理人强令、指使或者放任车辆驾驶人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车辆所有人、实际管理人要求或者放任车辆驾驶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这种情况,实际上是很多危险驾驶行为发生的直接原因,性质是很恶劣的,应当依法予以惩治,从根源上防范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根据本款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的车辆驾驶人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负有直接责任的,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驾驶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危及公共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本条第一款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即处拘役,并处罚金。
(摘自王爱立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3月出版,第274页。)
法信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八、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21〕21号)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二)危险驾驶罪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依法在一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宣告刑。
2.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根据危险驾驶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3.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