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08ff51.png)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章生和在其兄章生贵等人玩忽职守案审判期间,为了帮其兄开脱,冒充记者,找到"99.8.22"案件被害人及其亲属,让其在控告信上签名,并将署有证人名字的控告信寄到公安、检察、法院等有关机关,致使公安、检察机关均成立专案组对控告信内容进行调查,章生和的上述行为属不当行使控告权,但不足以犯罪论处。
案例索引(2012)海中法刑再终字第1号
基本案情
2000年7月24日下午,邢某1驾驶摩托车到大田墟买菜。当其临近该镇零公里时,看见大田税务所的工作人员正在该处设卡征收车船税,因害怕被罚款,便准备调头离开。时任东方市公安局大田派出所副指导员文某强见状,即冲到公路中间喝令其站住,邢亚盖没有停车,反而调转车头加大油门开车跑,文某强便拔出其配带的"七七"式手枪向邢亚盖开二枪,致邢亚盖重伤。
时任东方市公安局局长李国和、时任东方市公安局大田派出所所长章生贵等人因工作严重不负责,在没有调查核实的情况下,非法拘捕无辜受伤的邢亚盖,制造虚假搜捕在逃犯的现场,提供虚假新闻内容,误导当地新闻媒体把无辜群众邢亚盖当成"99.8.22"案的杀人在逃犯进行了失实报道,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2006年11月10日,李国和、章生贵等人被提起公诉。2007年1月24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对李国和、章生贵等人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国和、章生贵等人构成玩忽职守罪。李国和、章生贵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同时提出抗诉。
为了帮助其胞兄章生贵开脱罪行,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中午,被告人章生和冒充记者身份到东方市大田镇保丁村找到"99.8.22"案件的被害人王某2的家人和符某红。在王文安的家里,被告人章生和对符某红、谭某公(王文安之妻)、符某查、王某花、符某否称要控告"99.8.22"案件伤害王文安、符某红的邢亚盖,告赢了他们可以得到赔偿,分得一些钱。然后,被告人章生和拿出多份事先打印好的,内容为指证邢亚盖伤害王文安、符某红,题为"海南检察机关保护的是谁"的控告信,让符某红和既不是"99.8.22"案件的现场目击证人,又不了解控告信内容的谭某公、符某查、王某花、符某否分别在控告信上签名。符某红等人签名后,被告人章生和便将控告信收好带走。几天后,为了增加控告信的可信性,被告人章生和打电话叫符某查、王某花持大田镇保丁村委会的公章到八所镇,让符某查在控告信上盖村委会公章,因村支书符某强阻止而没有在控告信上盖村委会公章。符某红等五人签名的控告信后来被陆续寄到了公安部、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公安部、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机关收到控告信后,都分别成立专案组对控告信控告的内容进行调查,对"99.8.22"案件重新侦查,其调查侦查结果均与东方市公安局原侦查结果一致,没有证据证明邢亚盖是"99.8.22"案的涉案人员。
法院认为
1、关于章生和及其辩护人提出案件事实发生根本变化,不存在章生和为其兄开脱罪行的行为的申诉理由。经查,章生和当庭提交新证据,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0)琼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章生贵无罪。该判决书系已经生效的终审判决,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判决书既已宣告章生贵无罪,本案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章生和为其兄章生贵开脱罪行的行为便失去事实基础。因此,章生和及其辩护人的该项申诉理由成立。
2、关于章生和及其辩护人提出有新证据证明章生和无罪,章生和没有威胁、引诱符某红作伪证的申诉理由。经查,章生和当庭提交新证据,即证人文某强的证言,证明邢亚盖是"99.8.22"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因文某强系故意伤害邢亚盖案件的被告人,与邢亚盖是否为"99.8.22"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本院对证人文某强的证言不予采信。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琼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证实邢亚盖参与作案的有邢刚、吉怕月的供述、文某强证言及被害人符某红的陈述,且涉及命案人员众多,尚有十余人在逃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根据当时掌握的证据将邢亚盖作为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并无不当。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的上述事实,邢亚盖不能排除犯罪嫌疑。又查,证人符某红在公安局的多次调查笔录中都陈述,其在2006年看过凤凰卫视后,知道打他的人叫邢亚盖,就有了控告邢亚盖的想法,但因其不会写控告信,所以就没有办法。可见,控告邢亚盖也是符某红的真实意思,不存在章生和威胁、引诱、收买符某红作伪证的情况。因此,章生和及其辩护人的该项申诉理由成立。
3、关于章生和及其辩护人提出原一、二审判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不存在伪证的事实的申诉理由。经查,《海南检察机关保护的是谁》控告信的内容系证人也即"99.8.22"案件被害人符某红的真实意思,在该控告信上签名的证人谭某公是"99.8.22"案件被害人即死者王文安的妻子,其他签名的证人符某否、符某查、王某花均系被害人王文安及符某红的亲属。在公安局对以上证人调查笔录中证实,尽管证人谭某公、符某否、符某查、王某花均不在"99.8.22"案案发现场,但谭某公、符某否、符某查、王某花均相信符某红所言即邢亚盖是打死王文安打伤符某红的人,也相信刘姓记者(即章生和)所言告倒邢亚盖即能获得赔偿,因此他们就在控告信上签名。由此,上述证人在控告信上签名系他们自愿,且"99.8.22"案至今未侦破也是事实,故不能认定章生和有收买上述证人并指使证人作伪证的行为。再查,该控告信与李国和、章生贵等人玩忽职守案二审延期没有因果关系,在李国和、章生贵等人玩忽职守案中,也未将该控告信及在控告信上签名的证人之证言作为证据使用。因此,章生和及其辩护人的该项申诉理由成立。
本院再审认为,妨害作证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依法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妨害作证行为。本案章生和在其兄章生贵等人玩忽职守案审判期间,为了帮其兄开脱,冒充记者,找到"99.8.22"案件被害人及其亲属,让其在控告信上签名,并将署有证人名字的控告信寄到公安、检察、法院等有关机关,致使公安、检察机关均成立专案组对控告信内容进行调查,章生和的上述行为属不当行使控告权,但不足以犯罪论处。首先,章生贵已被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宣告无罪,章生和为其胞兄章生贵开脱罪行的行为便失去事实基础。其次,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还认定邢亚盖不能排除犯罪嫌疑,控告邢亚盖也是被害人符某红的真实意思,在"99.8.22"案件至今未侦破的情况下,被害人亲属在控告信上签名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最后,该控告信未影响到章生贵等人玩忽职守案的审判,也未作为该案的证据使用,邢亚盖也未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章生和的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很小,尚不构成犯罪。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章生和犯妨害作证罪,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章生和及其辩护人的申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支持原判的意见,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撤销本院(2008)海中法刑终字第98号刑事裁定和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08)琼山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
二、被告人章生和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