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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上诉权。根据规定,对刑事判决、裁定提出上诉的主体是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被告人、自诉人在案件发生时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有缺陷而不能正常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其法定代理人应当有独立的上诉权。“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二、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的上诉权。经被告人同意,其辩护人和近亲属可以提出上诉。“辩护人”可以由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的单位推荐的人以及被告人的监护人或亲友担任。但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三、上诉的理由。上诉的理由是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对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对中级人民法院以上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二审判决、裁定,不得上诉。
四、上诉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向法院递交上诉状,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对口头上诉,人民法院应当接受,并且应当制作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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