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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立案提交证据后,劳动者是可以补充证据的,具体情况如下:
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自行要求补充证据的,应当在仲裁委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如果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仲裁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逾期补充证据
对方同意质证:庭审中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仲裁委应当安排质证。
对方不同意质证:仲裁委不安排质证,但仲裁委认为补充的证据涉及案件基本事实,是影响案件结果的关键证据,可以要求当事人质证,当事人拒不质证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仲裁委要求补充证据:仲裁委视案情需要,有权要求当事人庭后补充证据,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规定的时间内补证,逾期不能补证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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