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政府没有按照当地补偿标准给与补偿,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1. 与政府协商:首先,您可以尝试与政府协商,要求政府按照当地补偿标准给予您合理的补偿。您可以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您的要求,并要求政府在一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2.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与政府协商无果,您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您可以咨询当地的律师,了解您的权利和法律途径。您也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政府按照当地补偿标准给予您合理的补偿。
3. 向上级政府部门投诉:如果您认为政府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您可以向上级政府部门投诉。您可以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或监察部门提出您的投诉,并要求政府进行调查处理。
4. 寻求媒体曝光:如果以上方法都没有效果,您可以考虑寻求媒体曝光。您可以向当地的媒体或相关机构反映您的问题,并要求他们进行报道或采访。媒体的报道和采访可能会引起政府和社会的高度关注,促使政府采取行动解决问题。
在采取上述措施时,建议您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征收决定书、补偿协议、支付凭证等,以便在维权过程中使用。同时,也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