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代理中受托人违约,第三人如何行使选择权?

2025-08-04 11: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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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1日,某建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刘某为其公司干混砂浆项目对外招商、招租的全权代理人,明确授权其有权代表公司签订相关合同。2022年9月1日,刘某(甲方)与左某(乙方)签订《干混砂浆项目石料加工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租赁标的为某建材公司干混砂浆项目石料加工相关手续及土地使用权限。签订协议当日,左某向刘某支付了10万元租赁费。后该租赁协议因故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协商退款事宜,刘某同意向左某退还10万元租赁费。然而,刘某后续并未履行退款承诺。左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返还10万元租赁费。诉讼中,刘某辩称自己仅是某建材公司的受托人,与左某签订合同是代理行为且签订合同时已向左某出示了建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左某知晓其代理身份;左某起诉的主体(刘某)错误,应向委托人某建材公司主张权利。左某明确表示,其选择刘某作为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系以自己名义与左某签订案涉《租赁协议》,该协议明确记载刘某为合同甲方。刘某虽主张其系某建材公司代理人,并在签约时出示过授权委托书,但其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在合同订立时,左某已明确知晓刘某仅是代理人、且合同权利义务最终由建材公司承担。因此,刘某是该《租赁协议》形式上的合同相对人。合同签订后因故无法继续履行,在无证据证明系因左某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收取租赁费的一方负有返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第二款,在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后,第三人享有选择权,其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本案中,刘某在诉讼中披露了某建材公司后,左某明确选择刘某作为相对人主张返还租赁费的权利。此外,刘某在协商过程中也曾承诺退款。因此,左某选择刘某主张权利,于法有据。法院判决支持左某的诉讼请求,判令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左某租赁费10万元。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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