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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运损失属于交通事故直接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停运损失是交通事故导致的直接、必然的经济损失,而非保险公司以及合同中所称的“间接损失”。
行业惯例与司法判例
多地法院在类似案件中均认定,若保险公司未对“停运损失免责”条款履行说明义务,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单方将营运损失归类为“间接损失”属于规避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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