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在征收补偿安置时,总会有一些人坚持到最后,就是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这时为了整体拆迁工作的推进,政府通常都会妥协让步,给予以个别人超越当地安置补偿政策的优惠,这样订立的协议如果政府事后不履行,提起诉讼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法院会认为: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的,协议无效。政府作为安置补偿的实施主体,制定了安置补偿政策的具体标准,该标准就应成为安置补偿协议订立的依据,拆迁办妥协后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让步部分,严重突破了安置补偿政策标准,应视为该条约定没有依据,属于无效条款。同时,征收安置的目的是为了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如果个别人违反拆迁安置政策从中再次获利,将增加政府在旧村项目中的公共支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最终,人民法院认为政府不执行无依据的安置协议条款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