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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民法典》第17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据此,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二,《民法典》第200条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据此,周岁的计算应以公历为准,对于不同地区按照风俗习惯所说的“虚岁”等算法,也应换算成周岁。
第三,《民法典》第201条第1款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也规定:“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故周岁应从生日的次日起计算。
第四,《民法典》第1259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故《民法典》第17条规定的“18周岁以上”,包括18周岁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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