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县人民政府与大地公司签订《热力供应协议》,约定由大地公司在该县从事热力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大地公司办理了开工手续后开始建设,但一直未完工,2015年7月,县政府向大地公司发出催告,要求大地公司在三个月内抓紧完工,否则将收回热力特许经营区域,大地公司向县政府出具承诺,承诺在三个月内完工,否则自动退出授权经营区域,三个月后,大地公司仍未完工,政府解除协议并收回特许经营权。
我们接手案件后发现,协议履行过程中,由于大地的公司的违约,已经出现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特别是在政府多次催促大地公司完成热力项目,大地公司也多次承诺但均未兑现的情况下,致使授权经营区域内居民供热目的无法实现,县政府解除协议的法定条件已经具备,但其行使单方解除权并收回特许经营权时,应遵循法定程序,应依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告知大地公司享有听证的权利,可惜县政府未履行这一告知义务,因此,该行为虽然内容合法,但程序违法,应赔偿因此给大地公司造成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县政府的解除行为程序违法,责令县政府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大地公司的合理投入予以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