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关于单方交通事故,公安机关通常不会作出责任认定。涉及到职工上下班发生单方事故情形下能否认定工伤,各地标准不一。司法实践中大多地方可以认定工伤,并形成共识。
江苏省人社局就专门发文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确认事故事实,但对事故双方当事人责任未作认定或者无法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也没有证据证明职工承担主要及以上责任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上述规定明确将职工承担主要及以上责任的证明义务分配给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倾向于责任不明的情况下,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判断。
♢案例索引:刘某诉市人社局工伤行政确认案【(2020)苏行申1807号】
♢裁判要旨: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刘某上班途中发生事故死亡是否属于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证明》、刘某的《作息时间表》《线路图》等在卷证据表明,2019年4月29日,刘某在上班途中因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公路西侧树木、电杆发生碰撞当场死亡。本案中,公安部门未对涉案事故责任进行认定,亦未有证据证明刘有余发生事故系因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原因所致。人社部门经调查取证,认为无法推定刘有余在涉案事故中承担非主要责任,依据现有证据作出涉案《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刘有余的死亡情形不予认定为工伤,认定结果符合上述规定。《工伤认定限期举证告知书》及涉案决定书等均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并送达,认定程序亦符合相关规定。因此,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刘娟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 类案检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行申821号案:姜堰区人社局根据事故当天天气状况(路面有积雪、薄冰)、现场照片及证人反映没有看到其他撞击痕迹、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中记载的报警为单方事故的表述等进行综合判断,确定曹小林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情形,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原审法院认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