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侵权纠纷的构成要件包括医疗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即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必须存在过错,患者遭受了实际的损害后果,患者的损害后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能确定医疗过错对损害后果参与影响的大小。
参照《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的规定,在医疗损害侵权纠纷中,医疗机构可能存在的过错包括违反诊疗规范的技术性过错,违反相应注意义务的责任性过错,以及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的过错等。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相应诊疗、护理规范的具体规定,或者有违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原则和方法,则视为存在医疗过错。
以医疗纠纷发生当时相应专业领域多数医务人员的认识能力和操作水平衡量,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责任、也有能力对可能出现的损害加以注意,但因疏忽大意或过度自信而未能注意,则认定存在医疗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