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是否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

2023-11-13 11:4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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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20日,被告孔某驾车由北向南右转弯,遇原告花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头部受伤。如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事故认定,认定孔某负全部责任,花某无责任。原告受伤后经鉴定为颅脑损伤遗留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为此原告花某诉至法院,被告孔某抗辩原告在交通事故中未佩戴头盔,存在过错,要求减轻赔偿责任。

 

    意见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民事赔偿是否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责任进行赔偿。第一种意见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依法做出的,被告孔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花某无责任,应当按照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第二种意见认为,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根据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关系综合判断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做出的法律文书,根据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划分当事人的责任,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主要考虑当事人对于损害行为的发生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的大小,而民事赔偿责任要遵循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除了需要考虑当事人对损害行为的责任,还需分析损害后果及行为与后果的因果关系等方面。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审理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并非民事赔偿的唯一依据,应当综合全案并运用民事诉讼归责原则认定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未佩戴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该行为虽然与行为的发生无关,不影响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但却与损害的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原告受伤部位位于头部,与未佩戴头盔具有关联性,加重了自身伤情,其自身具有过错。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结果有过错,在此情况下仍然要求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违公平原则,因此应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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