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的情形: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扣留事故车辆进行勘验、检查和相关检验鉴定等收集证据工作。
扣押程序: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1、扣押时当事人在场;2、由两名执法人员实施,出示身份证件;3、说明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救济突进;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5、制作笔录;6、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7、制作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扣押时限: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扣留车辆期间所产生的费用: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