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然而,一些债务人
为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甚至采取离婚“净身出户”的方法
想方设法地变成“无财产可供执行之人”,
这些“小伎俩”真的有用吗?
面对如此情况,
债权人(即债主)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那么我们就需要先了解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是债权保障的核心制度之一,旨在保障债权人实现其债权,在一定条件下赋予债权人撤销权,从而干涉债务人任意处分其财产的自由,但注意债权人撤销权仅能通过诉讼行使。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一是存在合法确定的金钱债权的债权人;
二是债务人实施了无偿处分行为,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实施了有偿处分行为,且有偿处分行为的相对人存在恶意;
三是上述债务人处分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
四是债权人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上述行为。
特别注意的是在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时,无需考虑相对人是否存在过错。
但同时,撤销权行使有法定除斥期间,债权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效果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即相关法律行为被撤销后溯及该行为被作出时不具有约束当事人的法律效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在于实现债务人财产的回归。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里的必要费用,一般包括律师费、差旅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
三、离婚没有真假,债务无法逃避
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的复合型协议,系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一旦在民政部门备案登记离婚协议并领取离婚证,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这里,法官提醒社会大众,任何试图通过利用婚姻制度方面的意思自治原则来逃避债务的行为,既是对婚姻的不尊重,更无法实现逃债的目的。此外,在法律上是没有“假离婚”这一概念的,即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也不会影响离婚协议中关于解除婚姻、子女抚养等身份关系条款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