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登记离婚,即在双方各方面都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共同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有30天的冷静期,即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后满30天再共同到民政局领取离婚证,而离婚离婚证也需要双方共同到场,只有一方到场是无法领取的。
另一种方式则是诉讼离婚,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法院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有哪些呢?
第一,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PS: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PS: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实践中可以被认定为虐待。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二,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第三,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 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无论是选择上面哪种方式离婚,都需要对双方的婚后共同财产、子女、债务等各方面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