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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执行阶段,不少债权人会遇到这样的情况:申请拘留被执行人后,法院虽同意却提出前提——需债权人自行寻找被执行人。此时若轻易答应,很可能掉入维权陷阱,导致后续回款无望。
为何不能草率应允?核心在于责任转移的风险。债权人自行找人,往往缺乏专业手段和法定权限,多数情况下难以成功。一旦找不到被执行人,法院便可能以“债权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为由,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届时,回款失败的责任会全部归咎于债权人,此前的维权努力也可能付诸东流,债权人将陷入被动局面。
面对法官的这一要求,正确做法是主动推动法院采取法定措施,而非独自承担找人责任。首先,可明确向法官提出:“我去找人的话,是不是有权申请公安联控和执行悬赏?相关申请书我回头寄给您,请依法启动这两项措施。”公安联控能借助公安系统的技术手段排查被执行人轨迹,执行悬赏则可通过奖励机制发动社会力量提供线索,二者都是法院应依法履职的重要方式。
若被执行人已失踪许久,还可补充提出:“对方失踪时间较长,能否协助启动宣告失踪程序?申请书将一并提交。”宣告失踪后,可由财产代管人配合执行,为后续回款扫清障碍。通过这些法定措施的申请,既能推动法院主动履职,又能为后续执行工作铺垫基础,即便暂时找不到人,也不会因“未履行找人义务”而被终本。
执行维权的关键在于把握法定权利,而非被动接受不合理要求。面对法官让自行找被执行人的情况,债权人切勿盲目答应,应通过申请公安联控、执行悬赏、宣告失踪等法定途径,倒逼法院履行职责,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回款权益,避免踩入责任转移的维权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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