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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驾驶小型面包车在某马路路沿石以上由东向西倒车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案外人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在路沿石上道路实施不按规定倒车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以100元罚款。张某对处罚决定不服,认为其发生倒车时不在道路上,而是在个人房屋的硬化地面上,不应属于“道路”,诉至法院要求交警部门撤销处罚决定书,退还罚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本案的发生地在某营业厅门口,经查,系开放式水泥路面,允许不特定人、社会车辆等通行,属于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应认定为“道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本案中,通过案发视频、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可知,张某在未查明情况、确认安全的情况下,不按规定倒车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了上述规定,应予处罚。交警部门经立案、调查、告知、决定等程序环节,在查实张某的违法行为后,综合考虑违法情节、当事人主观过错、行为表现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办案原则,决定给予罚款100元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依法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道路交通安全的保障,离不开“道路”范围的准确界定以及对交通法规的严格遵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涵盖了公路、城市道路以及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因此在任何“道路”上的交通行为都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只有人人都增强安全意识、规范驾驶行为,才能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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