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缘石边倒车发生事故被罚?法院:属“道路”范畴,处罚合法!

2025-11-13 10: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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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张某驾驶小型面包车在某马路路沿石以上由东向西倒车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案外人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在路沿石上道路实施不按规定倒车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以100元罚款。张某对处罚决定不服,认为其发生倒车时不在道路上,而是在个人房屋的硬化地面上,不应属于“道路”,诉至法院要求交警部门撤销处罚决定书,退还罚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本案的发生地在某营业厅门口,经查,系开放式水泥路面,允许不特定人、社会车辆等通行,属于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应认定为“道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本案中,通过案发视频、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可知,张某在未查明情况、确认安全的情况下,不按规定倒车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了上述规定,应予处罚。交警部门经立案、调查、告知、决定等程序环节,在查实张某的违法行为后,综合考虑违法情节、当事人主观过错、行为表现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办案原则,决定给予罚款100元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依法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道路交通安全的保障,离不开“道路”范围的准确界定以及对交通法规的严格遵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涵盖了公路、城市道路以及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因此在任何“道路”上的交通行为都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只有人人都增强安全意识、规范驾驶行为,才能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1.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这是法院认定路沿石边涉案区域属“道路”的关键依据。 2.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为涉案100元罚款提供了处罚幅度依据。 3.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要求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此案中张某未确认安全倒车,违反了该条款。 4.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进一步佐证路沿石边相关公共通行区域需遵守交通法规,也为该类区域交通违法处罚提供了基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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