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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行人被认定次要责任的法定情形
在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中,行人也并非绝对“弱势”,当其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起到一定作用时,则需承担相应责任。作为律师,我需明确告知:“次要责任”的核心在于行人的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但并非主要原因。以下情形中,行人极易被认定为次要责任。
一、核心原则:过错责任与“路权”观念
交警部门划分责任的核心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大小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行人虽受法律倾斜保护,但同样负有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
二、行人承担次要责任的常见情形
1.违反信号灯通行:这是最典型的情形。行人在红灯亮时进入人行横道,与正常绿灯通行的机动车发生事故。虽然机动车仍有观察避让义务,但行人的闯红灯行为是明确的先行过错,通常被认定承担次要责任。
2.在有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路段,未使用这些设施而随意横穿:法律要求行人从安全通道过街。若行人贪图方便,在距离人行横道或过街天桥很近的地方直接横穿机动车道,从而发生事故,其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的因素之一,需承担次要责任。
3.在无人行横道的路段横穿时,未尽到观察义务:在允许横穿但未划设人行横道的路段,行人虽有路权,但必须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若其突然猛跑、在车辆临近时横穿、或因低头看手机等行为未注意来往车辆,影响了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驾驶人采取有效避让措施,则需承担次要责任。
4.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禁止行人通行的道路:这些道路完全禁止行人进入。行人一旦进入,其本身就将自身置于高度危险之中,并对正常交通流构成严重干扰。在此发生事故,行人通常至少承担次要责任,甚至主要责任。
律师建议:
“次要责任”意味着行人需自行承担部分人身损害损失,并赔偿机动车方部分财产损失(通常按20%-30%比例)。法律的保护建立在各自守法的基础之上。行人务必树立“路权”意识,遵守交通信号,从安全通道过街,这不仅是对生命的负责,也是在事故发生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根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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