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为公司经营提供保证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23-08-10 11:4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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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卜声福因(2010)中国贸仲沪裁字第181号裁决书应向王阳承担的连带责任,是否应认定为吕瑞和卜声福的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首先,根据原审查明,卜声福与吕瑞于1992年结婚,2008年6月11日登记离婚,卜声福在《补充协议》上签字表明对协议履行承担连带责任是2006年10月18日,因此涉案债务系发生在卜声福与吕瑞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卜声福和吕瑞离婚时约定2000年12月4日之后双方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但吕瑞并未举证证明王阳知道该约定内容,本案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其次,卜声福在《补充协议》上签字对协议履行承担连带责任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给LEG公司增资并在美国上市,而卜声福既是LEG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是LEI公司享有11.69%股份的股东和董事会主席、首席执行官,卜声福对LEI公司享有股东利益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益,LEI公司的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到卜声福的个人收益,与卜声福和吕瑞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有直接关系。卜声福对LEG公司和LEI公司具有很强的利益关联,其所负保证债务不属于(2015)民一他字第9号复函中的对外担保之债。吕瑞以(2015)民一他字第9号复函为据,主张本案不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查明卜声福在LEI公司的股东身份和高管人员身份后,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卜声福在(2010)中国贸仲沪裁字第181号裁决书中承担的连带责任为吕瑞、卜声福的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最后,《夫妻债务纠纷解释》发布于2018年,原则不具有溯及力,对生效判决适用《夫妻债务纠纷解释》应当严格把握该解释关于“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标准。本案二审判决作出时间为2014年。综合本案事实,吕瑞认为根据《夫妻债务纠纷解释》本案不应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理据不足,其据此主张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经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议讨论决定,维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涉外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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