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当事人:在下班途中,被电动三轮车踵了,医院用了4万,对方出了三千元,现在对方说没钱,怎么能处理
答 对于您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并面临赔偿难题的情况,我们非常理解您的处境。从您的描述来看,这起事故涉及工伤认定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的竞合问题,处理起来相对复杂。通常情况下,您既可以向肇事方主张侵权赔偿,也可能同时构成工伤,从而获得双重保障。
以下是对您问题的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适用解释:该条款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项目。您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均属于肇事方应当赔偿的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认定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适用解释:该条款明确了工伤的认定标准。您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且若非您本人主要责任,则符合该项规定,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适用解释:该规定明确了工伤与第三人侵权可以同时主张。即您既可以向肇事方主张侵权赔偿,也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从而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但医疗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不能重复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