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务人欠债不还时,债权人可依法向担保人主张权利,但需先明确担保类型(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担保人偿还;一般保证则需先向债务人追偿无果后,方可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实践中需收集担保合同、债务凭证等证据,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实现债权,具体可依据《民法典》关于保证责任的规定操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生活中,我们常遇到债务人借钱后拖延不还的情况,此时担保人的存在就为债权实现提供了保障。但很多朋友可能不清楚,向担保人要债并非“想当然”,关键在于区分担保类型——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比如,小王借钱给小李,小赵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若未明确担保类型,根据法律规定视为一般保证,小王需先起诉小李,小李无力偿还时才能找小赵;若明确为连带责任保证,小王可直接要求小赵还钱。不同类型的担保,维权步骤和方式大不相同,这是向担保人要债的核心前提。
根据《民法典》规定,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顺序和条件不同。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此时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需先通过诉讼或仲裁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经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后,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比如,债务人有房产但拒不履行,债权人需先申请法院拍卖该房产,若仍不足以偿还,才能找一般保证人。
连带责任保证则是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如明确“连带责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无需先找债务人,可直接要求担保人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例如,张三借钱给李四,王五做连带责任担保,李四到期不还,张三可以跳过李四,直接要求王五偿还欠款。

1. 确认担保类型:首先查看担保合同或借条中的担保条款,明确是否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或仅写“担保”“保证”(此时视为一般保证)。若为口头担保,需收集证人证言、聊天记录(如担保人说“他不还我还”)等证明担保关系及类型。
2. 收集关键证据:包括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借款合同/借条、担保人签署的担保合同/书面承诺(如借条上担保人签字)、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证据(如催款短信/微信记录、债务人承认欠款的录音、银行转账凭证等)、担保人的身份信息(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住址等)。
3. 根据担保类型采取行动:若为连带责任保证,可直接联系担保人要求还款;若为一般保证,需先通过诉讼或仲裁向债务人追偿,经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仍不能清偿(如债务人无存款、房产等可执行财产),再向担保人主张权利。
4. 注意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主张担保责任的“有效期”,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比如约定还款日期为2023年1月1日,保证期间6个月,债权人需在2023年7月1日前向担保人主张,否则担保人可免责。
向担保人主张的债务金额,一般包括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具体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计算:
- 本金:按借款合同或借条中明确的借款金额计算(如“借款10万元”则本金为10万)。
- 利息:有约定且不超过法定上限(目前为合同成立时LPR的4倍)的,按约定计算;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自然人之间借款视为无利息,但可主张逾期利息(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LPR计算)。
- 违约金:合同约定违约金的,若总计(利息+违约金)不超过LPR的4倍,可一并主张;无约定则不可单独主张违约金,但可要求赔偿实际损失(如催款产生的交通费、律师费等,需提供票据证明)。
例如:借款本金10万元,约定月利率1%(未超LPR4倍),借期1年,逾期3个月,违约金每日0.05%。则利息=10万×1%×12=1.2万元,逾期利息=10万×3.45%(假设LPR)×3/12≈862.5元,违约金=10万×0.05%×90=4500元,合计可主张10万+1.2万+862.5元+4500元=117362.5元(需核实各项是否符合约定及法定上限)。
1. 优先协商解决:债权人可直接联系担保人,说明债务人未还款的情况,要求其按担保责任偿还债务。协商时可明确还款金额、期限及方式(如分期),并签订书面还款协议,避免后续纠纷。协商是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方式,建议优先尝试。
2. 发送律师函:若协商无果,可委托律师向担保人发送律师函,正式告知其担保责任、还款义务及逾期不还的法律后果(如起诉、列入失信名单等),通过法律威慑促使其履行。
3. 申请仲裁:若担保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如“发生争议由XX仲裁委仲裁”),债权人可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4. 提起诉讼:若协商、仲裁均无法解决,债权人可向担保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时需提交起诉状、证据材料(担保合同、借条、催款记录等),法院立案后开庭审理,判决生效后可申请强制执行担保人财产(如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起诉时需注意管辖法院和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临有话说:向担保人要债的核心在于明确担保类型和保证期间,这直接决定了能否主张权利及主张方式。实践中,很多债权人因忽略担保类型或超过保证期间,导致无法向担保人追偿,因此需及时核查担保合同内容并在法定期限内行动。若你遇到“没有书面担保合同能向担保人要债吗”“担保人以‘不知道是担保’为由拒绝怎么办”“担保人死亡后还能找其继承人追责吗”等问题,或对具体案件中的证据收集、诉讼流程不清晰,可在本站免费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解决方案,避免因法律细节疏漏导致债权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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