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将管理用房出租给他人开设烧烤店的收益,根据法律规定应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仅可扣除合理管理成本。若物业私吞该收益,业主可通过核查产权、要求公示、向业委会或住建部门投诉、收集证据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权,要求返还收益并赔偿损失。
在日常生活中,不少小区业主可能会发现,原本用于物业服务的管理用房被物业擅自出租,比如开设烧烤店、便利店等,且租金收益从未向业主公示或分配。这种情况下,很多朋友会疑惑:管理用房的出租收益到底该归谁?物业能否私自占有这笔钱?
举个例子,王女士所在的小区,物业将30平方米的管理用房出租给他人经营烧烤店,每月租金8000元,已持续两年,但业主从未见过这笔收益的去向。当业主询问时,物业以“用于补贴物业运营”为由搪塞。这就涉及到管理用房的权属、收益归属及物业私吞收益的法律责任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管理用房的法律属性。根据《民法典》及《物业管理条例》,小区的物业服务用房(即管理用房)是建筑区划内的“公用设施”,其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而非物业或开发商所有。物业作为业主聘请的管理人,仅有使用权和管理权,无权擅自处分(如出租)或独占收益。
其次,关于出租收益的归属。《民法典》第282条明确规定,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也就是说,物业出租管理用房的租金收益,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如租赁期间的维修、税费等,需业主共同认可且有据可查)后,剩余部分应归全体业主,具体用途由业主大会决定(如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抵扣物业费、业主分红等)。物业若未公示收益或私自占有,属于侵害业主共有权益的行为。
你可能想知道:“合理成本”如何界定?这里的“合理成本”必须是与出租行为直接相关的、必要的支出,比如租赁登记费、房屋简单维修费用等,且需提供发票等凭证。物业不能以“日常运营成本”为由随意扣除,更不能将收益直接冲抵物业费(除非业主大会明确同意)。

1. 核查管理用房的权属和租赁合同:先通过开发商或住建部门查询小区规划文件,确认涉事房屋是否为“物业服务用房”;同时要求物业提供租赁合同,明确租金金额、租期、支付方式等关键信息。
2. 要求物业公示收益明细:向物业书面发函,要求其在15日内公示管理用房出租的租金收入、支出(合理成本)、结余金额及用途,若物业拒绝或拖延,可保留书面沟通记录作为证据。
3. 向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反映:若小区有业委会,可联合其他业主向业委会提出诉求,由业委会代表业主与物业交涉,要求返还收益并制定分配方案;若无业委会,可牵头成立筹备组,推动业主大会成立。
4. 向住建部门投诉:携带规划文件、物业拒绝公示的证据,向当地住建局物业科(或房管局)投诉,要求行政部门责令物业整改并返还非法占用的收益。
5. 收集证据准备诉讼:若投诉无果,需收集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可申请法院调取)、物业拒绝公示的记录、业主共有部分证明等证据,向法院提起“业主共有权纠纷”诉讼,要求物业返还收益并赔偿利息损失。
物业私吞的收益返还金额,需以实际租金收入为基础,扣除经业主认可的合理成本后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应返还金额=租金总收入-合理成本(需物业举证)。
例如:物业出租管理用房3年,每月租金8000元,总租金28.8万元,期间产生合理成本(如维修费用5000元、租赁税费1.2万元),则应返还金额=28.8万-5000元-1.2万元=27.1万元。若物业无法举证“合理成本”,则需全额返还租金总收入。此外,业主还可要求物业按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计算从租金实际收取之日起至返还之日止。
1. 协商解决:由业主代表(或业委会)与物业协商,要求其限期返还收益并公示分配方案,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返还时间和金额,避免后续争议。
2. 行政投诉:向当地住建局物业监管部门提交投诉材料(含管理用房权属证明、物业私吞收益的证据),行政部门可责令物业限期整改,若物业拒不执行,可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3. 仲裁:若业主与物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可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物业返还收益并承担违约责任。
4. 诉讼维权: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由为“业主共有权纠纷”,起诉时需提交起诉状、业主身份证明、管理用房权属证明、租金收益证据、物业侵权证据等,法院审理后可判决物业返还收益并赔偿利息,若物业拒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4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2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第37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法临有话说:小区管理用房及其他共有部分的收益归属问题,本质是业主对自身共有权益的维护。物业作为“管家”,无权擅自处分业主共有财产或侵占收益,一旦发现物业私吞收益,业主可通过投诉、诉讼等合法途径追回。生活中,类似的物业侵权问题还有“物业将电梯广告收益据为己有”“擅自提高停车费却不公示收入”等,若你遇到此类问题,或对收益分配、证据收集有疑问,可在本站免费咨询律师,获取针对性的维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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