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带游客在指定店购得假名牌衣服时,旅行社需承担因导游职务行为引发的法律责任。应立即启动调查,核实假货情况、导游行为及购物店资质,主动与游客协商赔偿(如退货退款、“退一赔三”),同时向购物店追责并内部整改。依据《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旅行社需保障游客权益,若存在指定购物店过错,可能承担连带责任,最终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同时加强购物店审核与导游管理以防范风险。
旅游购物是许多旅游行程的组成部分,但部分旅行社为降低成本或获取回扣,可能指定资质存疑的购物店,导致游客买到假冒伪劣商品。例如,某低价团导游强制游客进入“品牌折扣店”,游客花费数千元购买的“名牌”服装,事后经鉴定为仿冒品,此类纠纷不仅侵害游客权益,还可能使旅行社面临赔偿、行政处罚及声誉损失。本文将从法律责任、应对步骤、赔偿计算及解决途径等方面,为旅行社提供专业指导。
1. 导游职务行为与旅行社替代责任:导游作为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如带团购物)的行为后果应由旅行社承担。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即使导游存在私下与购物店勾结的行为,只要其行为与“带团”这一职务相关,旅行社仍需先向游客承担责任,再向导游追偿。
2. 指定购物店的法律关系性质:若旅行社在行程中明确将购物店列为“推荐”或“指定”项目,购物行为即构成旅游服务的延伸。根据《旅游法》第35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指定购物点需与游客协商一致,商品需“质价相符”。若购物店销售假货,旅行社可能因未尽审核义务或与购物店存在利益关联,被认定为共同侵权。
3. 消费者权益与“退一赔三”规则:游客作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和获得质量保障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购物店销售假冒名牌衣服属于“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游客可要求“退一赔三”,即退还商品价款,并按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增加赔偿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
4. 旅行社与购物店的连带责任:若旅行社与购物店存在合作协议(如约定回扣、保底消费),且未对购物店资质(如营业执照、品牌授权)进行审核,导致游客受骗,可能被认定为“明知或应知购物店侵权仍提供帮助”,需与购物店承担连带责任(《旅游法》第70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

1. 立即启动内部调查,固定证据:第一时间联系游客,获取购物凭证(发票、小票)、商品实物、假货鉴定报告(需专业机构出具);调取导游带团记录(行程单、带团日志)、与游客的沟通记录(是否存在强制/诱导购物);核查购物店资质(营业执照、品牌授权文件)及与旅行社的合作协议(是否约定商品质量担保条款)。
2. 主动与游客协商,优先化解纠纷:避免推诿或拖延,及时向游客道歉并说明处理方案。根据“退一赔三”规则,主动提出退货退款(退还商品价款)+赔偿(价款三倍),若游客因维权产生交通费、误工费等,可协商额外补偿。协商过程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后续争议。
3. 向购物店追责,降低自身损失:依据与购物店的合作协议(如“商品质量保证条款”“欺诈赔偿条款”),要求购物店承担全部赔偿费用;若购物店拒绝,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其销售假冒商品(拨打12315),或通过诉讼追偿。若发现购物店无资质或导游与购物店私下勾结,可报警处理。
4. 内部整改,防范同类风险:暂停与涉事购物店的合作,全面审核现有合作购物店资质(重点核查品牌授权、商品质检报告);加强导游培训,明确禁止诱导/强制购物,将“不推荐无资质购物店”纳入导游绩效考核;调整行程设计,避免将购物作为“默认项目”,确需安排购物的,需在合同中明确告知游客并获得书面同意。
以游客购买假名牌衣服花费8000元为例,赔偿计算如下:
- 退货退款:退还商品实际价款8000元;
- 增加赔偿(退一赔三):按价款的三倍计算,即8000元×3=24000元;
- 总赔偿金额:8000元(退款)+24000元(赔偿)=32000元。
若游客购买价款为300元(不足500元),则增加赔偿按500元计算,总赔偿金额为300元+500元=800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1. 协商和解(优先选择):旅行社与游客直接沟通,达成赔偿协议,优点是高效、成本低,可避免负面舆情。例如,游客可凭鉴定报告要求赔偿,旅行社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款项,游客退还商品。
2. 旅游监管部门调解:若协商无果,游客可能向当地文化和旅游局投诉,旅行社需配合监管部门调查,提交证据(行程单、购物凭证、整改措施),由监管部门居中调解。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需履行。
3. 仲裁(需有仲裁协议):若旅游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如“因购物纠纷由XX仲裁委仲裁”),游客可申请仲裁,旅行社需按仲裁规则参与,裁决结果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 诉讼(最终途径):游客可直接向法院起诉旅行社(或连同购物店作为共同被告),旅行社需在收到起诉状后15日内提交答辩状,举证证明已尽审核义务(如购物店资质文件),或导游行为与职务无关(难度较高)。若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可在履行后向购物店或导游追偿。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35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70条:“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临有话说:当导游带游客在指定店买到假名牌衣服时,旅行社需正视自身责任,通过“调查-协商-追责-整改”四步化解纠纷,同时依据“退一赔三”规则合理赔偿游客。实践中,许多旅行社因忽视购物店资质审核或导游管理,导致类似纠纷频发,不仅面临经济损失,还可能被列入旅游黑名单。若您遇到游客索赔金额过高、购物店拒不担责、导游私下勾结等复杂情况,可在本站免费咨询律师,获取针对性维权方案,避免因处理不当陷入更大法律风险。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法临 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