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租客租的商铺因中介未交房租导致房东不租时,租客剩余租金的处理是关键。从法律角度看,需明确各方责任,租客与中介有租赁委托关系,房东与中介有租赁关系。建议租客先与中介、房东协商,保留证据,若协商无果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维权。法律依据涉及《民法典》中关于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以此保障租客合法权益。
租客通过中介租赁了商铺,并向中介支付了相应租金。然而中介未按约定向房东支付房租,房东因此决定不再出租该商铺,此时租客面临剩余租金如何处理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存在两个租赁关系。一是租客与中介之间的租赁委托关系,租客将租金交给中介,中介有义务按照约定保障租客的租赁权益;二是房东与中介之间的租赁关系,中介未履行支付房租义务,房东有权依据合同解除与中介的租赁关系。但租客已向中介支付租金,中介的违约行为导致租客无法继续使用商铺,中介应承担违约责任,退还租客剩余租金。

1. 及时与中介沟通,要求其说明情况并退还剩余租金,同时保留好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
2. 与房东取得联系,了解房东的态度和相关情况,尝试协商能否在一定期限内继续使用商铺。
3. 收集好与中介签订的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以备后续维权使用。
剩余租金的计算方法为:已支付的总租金 - 已租赁使用期间应分摊的租金。例如,租客支付了一年租金36000元,使用了3个月,那么剩余租金 = 36000 - (36000 ÷ 12 × 3)= 27000元。
1. 协商解决:首先尝试与中介和房东进行友好协商,说明情况,争取达成一致解决方案,如中介退还剩余租金,房东给予一定的宽限期等。
2. 申请仲裁:如果租赁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可以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纠纷。
3. 提起诉讼:若协商和仲裁都无法解决问题,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介退还剩余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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