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拒绝交房时,退中介费需结合中介合同条款、中介服务履行情况及过错程度综合判断。若中介已促成购房合同成立且无过错,可能无权要求退还;若中介未完全履行义务(如隐瞒开发商履约风险)、存在过错或合同约定以“交房”为付费条件,则可主张退还。解决路径包括协商沟通、向监管部门投诉、仲裁或诉讼,关键在于收集中介合同、支付凭证、开发商拒交房证据及中介过错证据,依法维护权益。
在商品房交易中,许多购房者通过中介机构选购房产,并按约定支付了中介费。但实践中,可能出现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工程烂尾、违反规划等原因拒绝交房的情况,导致购房者无法正常收房,甚至购房合同目的彻底落空。此时,购房者往往希望追回已支付的中介费,却因中介以“已促成购房合同成立”为由拒绝退款而陷入纠纷。例如,市民李女士通过某中介购买一套期房,支付了2万元中介费,后开发商逾期1年未交房且明确表示无法交付,李女士解除购房合同后,中介却以“已帮你签了合同”为由拒绝退还中介费,这种情况下如何依法追回中介费就成为核心问题。
从法律性质看,购房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合同通常为《民法典》规定的“中介合同”(原居间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这意味着,中介的核心义务是“促成合同成立”,而非“保证交房”——只要中介成功促成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理论上就有权依据合同约定收取中介费。
但这一规则并非绝对,能否退中介费需重点审查两个关键:一是中介是否存在过错,例如是否隐瞒开发商资金状况、工程进度等影响履约能力的重要信息,是否虚假承诺“开发商绝对能交房”,是否未对开发商资质、项目合法性(如预售许可证)尽到基本审核义务;二是中介合同中关于中介费支付条件的约定,若合同明确约定“中介费在购房者实际收房后支付”“因开发商原因无法交房的,中介应退还费用”等条款,则需优先按约定执行。若中介存在过错导致购房者因开发商拒交房而受损,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如仅促成签约却未协助办理后续手续),购房者有权要求退还部分或全部中介费。

1. 立即核查中介合同条款:重点查看“中介费支付条件”(是“促成签约即支付”还是“交房完成后支付”)、“中介义务范围”(是否包括核实开发商履约能力、协助解决交房纠纷等)及“违约责任条款”(如因开发商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中介费的处理方式)。
2. 全面收集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中介合同原件、中介费支付凭证(转账记录、收据、发票)、开发商拒绝交房的书面证据(通知函、催告函、聊天记录、录音等)、中介服务过程中的沟通记录(微信/短信聊天、邮件、通话录音)、中介是否曾承诺“保证交房”“开发商无风险”等证据(广告、宣传资料、口头承诺录音)。
3. 分析开发商拒交房的直接原因:若开发商拒交房是因自身资金问题、违法建设等,需判断中介在签约前是否知晓或应当知晓该风险——例如,中介若未核实开发商预售许可证、未提示项目停工风险,即存在过错;若开发商拒交房是因购房者自身原因(如未按时付款),则与中介无关,无权要求退中介费。
4. 评估中介服务的实际履行情况:若中介仅完成“介绍房源、促成签约”,未提供后续协助网签、督促交房等服务,可主张“服务未完成,应按比例退费”;若中介在服务中存在虚假宣传、隐瞒重要事实(如开发商已被列入失信名单),则可主张“因中介过错导致合同目的落空,应全额退费”。
中介费退还金额需根据中介过错程度、服务完成比例及合同约定综合计算,常见情形包括:(1)中介无过错且已完全履行义务:若中介仅负责促成购房合同成立,且合同约定“签约即支付中介费”,开发商拒交房系其自身违约,购房者解除购房合同后,中介无需退费,但可协商退还部分(如基于公平原则);(2)中介存在轻微过错或部分履行服务:例如中介未完全核实开发商资质但已促成签约,可按“已提供服务占比”退费,如服务完成50%则退还50%中介费;(3)中介存在重大过错:如隐瞒开发商无预售许可、虚假承诺交房时间,导致购房者因开发商拒交房而遭受损失,应全额退还中介费,若造成额外损失(如利息、律师费),还可主张赔偿。
1. 优先协商沟通:携带中介合同、开发商拒交房证据及中介过错证据,与中介机构负责人当面沟通,明确提出退费要求(如“因开发商拒交房导致购房合同解除,中介未提示风险存在过错,要求退还全部中介费”),并同步录音或制作沟通纪要,避免中介口头承诺后反悔。
2. 向行业监管部门投诉:若协商无果,可向中介机构所在地的住建局(中介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虚假宣传、欺诈行为查处)或消费者协会提交书面投诉材料,要求行政调解——监管部门介入后,中介机构通常会更配合处理。
3. 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若中介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如“争议由XX仲裁委解决”),可向约定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若无仲裁条款,可向中介机构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提交起诉状、证据清单(含中介合同、支付凭证、过错证据等),请求法院判决中介退还中介费。诉讼时需重点证明:中介存在过错,或中介费支付条件未成就,或因开发商拒交房导致购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继续收取中介费显失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法临有话说:开发商拒交房时退中介费的核心在于“中介是否尽到义务、有无过错”,建议购房者先通过合同条款和证据厘清责任,优先协商解决,必要时借助行政投诉或法律途径维权。生活中类似问题还有很多,比如“中介未告知房屋抵押情况,能退中介费吗?”“购房合同因政策变化解除,中介费能退吗?”等,若你正面临房产中介纠纷,可在本站免费咨询律师,获取针对性的法律分析和维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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