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擅自将地下室出租用于家具维修并堆放旧家具,可能涉及占用业主共有空间、违反消防/环保规定及侵犯相邻权。业主可通过核查产权合法性、收集证据、协商、投诉(住建/消防/环保部门)、诉讼等途径维权。核心法律依据为《民法典》关于业主共有部分的规定及《物业管理条例》等,旨在恢复共有空间使用、消除安全隐患。
生活中,不少小区业主会发现物业将地下室、架空层等空间出租给他人使用,比如改造成仓库、加工厂等。最近有朋友咨询,自家小区物业把地下室出租给家具维修商户,导致大量旧家具、木料堆积,不仅占用公共通道,还产生粉尘、噪音,甚至存在火灾隐患。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其实,这类问题的核心在于地下室是否属于业主共有空间,物业出租行为是否合法,以及后续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业主权益。
举个例子:王女士所在小区的地下室原本是业主停放自行车的公共区域,物业未告知业主就租给了家具维修商。现在地下室堆满旧沙发、木板,走路都得侧着身,夏天还散发异味。这不仅让业主失去了公共空间使用权,还带来安全和健康风险,这就是典型的物业违规出租共有部分引发的纠纷。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需明确地下室的产权归属。根据《民法典》第2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小区地下室若未明确登记为特定业主所有(如开发商单独出售的产权地下室),则通常属于“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归业主共有。
其次,物业是否有权出租共有地下室?《民法典》第278条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需由业主共同决定,且需满足“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物业未经业主共同决定,不得擅自将共有部分出租,更不能将其用于可能危害业主利益的经营活动(如家具维修涉及的粉尘、噪音、消防隐患)。
此外,家具维修过程中堆放旧家具还可能侵犯业主的相邻权。《民法典》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旧家具占用通道、产生异味或噪音,影响业主通行、通风、采光等,即属于侵犯相邻权;若堆放物堵塞消防通道,则违反《消防法》第28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规定,需承担法律责任。

1. 核查地下室产权及出租合法性:先查看《商品房买卖合同》《小区规划图》或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确认地下室是否为业主共有。同时要求物业出具出租的业主表决文件、租赁合同,核实是否经过业主共同决定。
2. 全面收集证据:拍摄地下室旧家具堆放现场(体现占用范围、安全隐患)、物业出租公告(如有)、与物业沟通的微信/短信记录、噪音/粉尘检测报告(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其他业主的证人证言等,证明物业侵权事实及损害后果。
3. 优先协商与内部维权:联合其他受影响业主,向物业提出书面异议,要求立即终止租赁、清理场地、恢复原状。若小区有业主委员会,可由业委会代表业主与物业交涉,要求物业公开出租收益(共有部分出租收益归业主共有,物业不得侵占)。
4. 向行政部门投诉:若协商无果,可向住建部门(投诉物业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7条)、消防救援机构(投诉消防通道堵塞,依据《消防法》第54条)、生态环境部门(投诉噪音/粉尘污染,依据《环境保护法》第57条)投诉,要求行政机关介入查处。
5. 提起民事诉讼:若行政投诉后问题仍未解决,业主可作为原告(单个业主或业主集体)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①确认物业出租合同无效;②物业立即清理地下室、恢复原状;③返还出租所得收益(归业主共有);④赔偿业主实际损失(如因污染产生的医疗费、因占用导致的房屋贬值损失等)。
1. 协商解决:这是成本最低的方式。业主可推选代表与物业负责人面谈,明确指出其行为违法性(如未经业主同意出租共有部分、违反消防规定),并提出具体要求(如3日内清理、终止租赁)。可附上证据(照片、法律条文)增强说服力,必要时让业委会出具正式函件。
2. 行政投诉:投诉时需提交书面材料(含证据清单),明确投诉事项和诉求。例如向住建局投诉物业“擅自出租业主共有地下室”,住建局会责令物业整改;向消防部门投诉“地下室堆放旧家具堵塞消防通道”,消防部门可对物业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消防法》第60条),并强制清理。
3. 民事诉讼:起诉前需准备起诉状(列明原告、被告、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证据材料(产权证明、照片、投诉回执、租赁合同等)、业主身份证明(房产证)。法院立案后,可申请先予执行(如紧急清理消防通道),避免安全隐患扩大。判决生效后,若物业不履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 业主集体维权:若涉及业主共同利益(如共有部分出租收益、公共空间占用),可由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维权,或通过业主大会表决解聘违规物业(《民法典》第278条),重新选聘合规的物业服务企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4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8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8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4. 《物业管理条例》第37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延伸适用于其他共有部分)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法临有话说:物业擅自出租业主共有地下室并堆放旧家具,本质是侵犯业主共有权和相邻权的违法行为。业主可通过“核查合法性→收集证据→协商/投诉→诉讼”四步维权,核心是要明确“共有部分业主说了算”,物业无权私自处分。生活中类似问题还有很多,比如物业擅自出租地面车位、占用绿化带建商铺、将物业用房改为盈利场所等,若你正遭遇此类纠纷,或不确定如何收集证据、撰写投诉材料,可在本站免费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解决方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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