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因墙体开裂无法营业时,纳税人可依据相关税法规定申请退还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费。需先明确责任方(如开发商、出租方或自身原因),收集停用证明、税费凭证等证据,向税务机关提交减免或退税申请。不同税种退税条件不同,需区分自用/租赁性质,通过协商、申请、复议等步骤解决,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商铺墙体开裂导致无法正常营业,属于因使用功能障碍引发的税务处理问题。无论是自有商铺还是租赁商铺,若因不可抗力、开发商质量问题或出租方责任导致商铺停用,纳税人(业主或承租方)可能依据税法规定申请退还或减免停用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费。例如,某业主购买的新商铺因地基沉降导致墙体大面积开裂,经检测机构认定需停业维修6个月,该业主可凭检测报告、停业证明等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维修期间已缴纳的房产税。
需注意的是,退税资格与“停用”的界定密切相关——必须是完全无法开展经营活动(如墙体开裂导致结构安全隐患,被住建部门责令停业),而非轻微瑕疵影响部分经营;同时需区分责任方:若因纳税人自身原因(如装修不当导致开裂),则可能无法享受退税优惠。
商铺停用期间的税费退还,需结合具体税种及税法规定分析,核心在于判断是否符合“法定减免或退税条件”。
1. 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核心看“是否实际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自用的商铺若因“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或“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使用”,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免征停用期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需注意:
- “停用”需提供权威证明(如住建部门停业通知、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结构安全性不合格”报告);
- 若为租赁商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通常由出租方缴纳,承租方需督促出租方申请退税,或在租金减免协议中明确税费分担;
- 若商铺部分开裂但仍可部分营业(如仅一侧墙体开裂,另一侧正常使用),税务机关可能认定为“未完全停用”,不予全额退税。
2. 增值税:与租金/销售收入直接挂钩
若商铺因开裂无法营业导致租金退还(如承租方已支付租金后因停用要求返还),出租方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进行红冲,并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若为自有商铺用于经营,因停用无销售收入,可按实际经营情况零申报,无需缴纳增值税,但已预缴的税款可申请退还。
3. 企业所得税:可通过“停用损失”税前扣除
商铺停用期间的维修费用、租金损失、营业收入减少等,若属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支出”,企业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若因此导致年度亏损,可按规定结转以后年度弥补(一般不超过5年)。

1. 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明确“停用”事实:立即委托住建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房屋结构安全检测报告》,明确墙体开裂的原因(如地基不均匀沉降、施工质量缺陷等)及“需停业维修”的结论;同时保留物业或居委会出具的“停业证明”、水电费缴纳记录(停用期间水电费显著下降)等辅助证据,证明商铺确实无法营业。
2. 区分责任方,确定退税主体:若为新房交付后发现开裂(保修期内),责任方为开发商,需要求开发商协助办理退税(或承担税费损失);若为租赁商铺,出租方未履行房屋维修义务导致开裂,承租方可依据租赁合同要求出租方承担税费并申请退税;若为自有商铺且因自身原因(如未及时维修)导致开裂,可能无法申请退税。
3. 梳理已缴税费,针对性准备申请材料: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查询近1-3年已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增值税等凭证(如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按税种分类整理;填写《税费减免申请表》(可从税务局官网下载),并附检测报告、停业证明、税费凭证等材料,确保“停用期间”与“已缴税费期间”一一对应(如2023年3-8月停用,需申请退还2023年二、三季度相关税费)。
4. 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确认地方执行细则:不同地区对“停用”的认定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如部分省份要求停用满6个月才能申请,部分允许按月申请),建议提前拨打12366税务热线或前往主管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咨询当地具体政策(如是否需要提供房东/开发商的责任认定书、申请时限等),避免因材料不全被驳回。
1. 协商解决:优先与税务机关及责任方沟通
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退税申请后,主动跟进审核进度(一般税务机关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反馈),若被驳回,要求出具《不予减免税决定书》,明确驳回理由(如“证据不足以证明完全停用”);同时与责任方(开发商/出租方)协商,要求其承担因停用导致的税费损失(如在赔偿协议中约定“退还已缴税费XX元”)。例如:某承租方因出租方未维修墙体导致商铺停用3个月,可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应退税费明细表》,要求出租方按此金额赔偿。
2. 行政救济: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若税务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退税,纳税人可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在收到《不予减免税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需提交复议申请书、原申请材料、驳回决定书等);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程序确认退税资格。
3. 责任方追责: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税费损失
若因开发商/出租方违约导致商铺停用(如开发商交付的商铺不符合质量标准、出租方未履行维修义务),纳税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或《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质量保修责任),向法院起诉要求责任方赔偿已缴税费(需提交退税申请被驳回的证明,或税务机关出具的《应退税费测算表》作为损失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注:“停用大修”属于“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具体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执行,明确“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注:商铺因不可抗力或质量问题停用,属于“确有困难”情形,可申请定期减免。)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二条:“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注:商铺停用导致租金退回的,出租方可据此申请退还已缴增值税。)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注:责任方需赔偿因停用导致的税费损失,属于“可得利益损失”范畴。)
法临有话说:商铺墙体开裂无法营业时,退税的核心在于“证明停用事实”和“符合法定减免条件”,需及时固定证据、区分责任方,并按税种针对性申请。实践中,税务机关对“停用”的认定较为严格,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或税务师,避免因证据不足或流程不当影响退税。此外,商铺停用期间还可能涉及物业费减免、租金退还、装修损失赔偿等问题,例如“商铺停用期间物业费能否减免”“开发商延期修复墙体导致扩大损失如何索赔”等,若您遇到类似纠纷,可在本站免费咨询律师,获取个性化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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