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导游带游客在指定店买到假鸡血石时,旅行社需先确认自身是否存在过错(如未审核购物店资质、与店家有利益关联等),主动承担协助游客维权的责任。处理流程包括:立即核实假货证据、安抚游客情绪、协商赔偿方案(如退货退款、赔偿损失),同时向购物店追责并完善内部管理。若协商无果,可引导游客通过旅游监管部门投诉、仲裁或诉讼解决,法律依据主要为《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涉及欺诈时游客可主张三倍赔偿。
旅游购物是许多旅行团的常见环节,但“导游指定购物店买到假货”却成为旅游纠纷的高发区。比如,游客王女士参加某旅行社的“文化探秘之旅”,导游全程推荐一家“政府认证”的珠宝店,称店内鸡血石为天然正品。王女士花费2万元购买后,经鉴定实为人工合成,价值不足千元。此类纠纷中,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的组织者,是否需要为导游的行为和指定购物店的假货承担责任?如何妥善处理才能既保障游客权益,又降低自身损失?这正是本文要解答的核心问题。
要明确旅行社的责任,需先厘清其在“导游指定购物”中的法律地位。根据《旅游法》规定,旅行社是旅游服务的提供者,导游是其委派的工作人员,导游的执业行为后果由旅行社承担(《民法典》第162条)。若导游带游客前往旅行社指定的购物店,且该购物店销售假货,旅行社是否担责需看两点:
第一,旅行社是否对购物店尽到审核义务。旅行社若与购物店签订合作协议,必须审核其营业执照、商品资质(如鸡血石的鉴定证书、产地证明等),并留存书面记录。若未审核或审核不严,导致游客购假,旅行社存在过错,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旅游法》第35条)。
第二,是否存在“诱骗购物”或“利益关联”。若导游通过误导(如“独家折扣”“收藏升值”)或强迫方式带游客购物,且旅行社与购物店存在“人头费”“返佣”等利益分成,即使商品为真,也可能构成《旅游法》禁止的“不合理低价游+指定购物”模式,更何况售假行为,旅行社需承担全部责任。
你可能想知道:“如果购物是游客‘自愿’的,旅行社能免责吗?”答案是否定的。即使游客签字确认“自愿购物”,只要购物店是旅行社指定且存在欺诈,旅行社仍需担责,因为“自愿”不能排除其审核义务。

1. 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核实假货事实:要求游客提供购物凭证(发票、收据)、鸡血石实物、鉴定报告(需由权威机构出具,如地质大学珠宝检测中心),并拍照留存导游推荐购物的聊天记录、录音或视频(若有)。
2. 优先安抚游客,避免矛盾升级:主动联系游客,表达歉意并承诺协助维权,避免游客直接向文旅部门投诉或媒体曝光,影响旅行社声誉。可先行垫付部分退款(如购货款的50%)作为诚意,后续向购物店追偿。
3. 向购物店追责,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与购物店的合作协议,发送律师函要求其退货退款并赔偿游客损失(包括鉴定费、交通费等)。若购物店拒绝,可暂停支付未结款项或通过诉讼追偿。
4. 内部调查导游行为,完善供应商管理:查清导游是否存在私下收受返佣、明知假货仍推荐的情况,若有,依据劳动合同追究其赔偿责任(如扣罚奖金、解除合同);同时对所有合作购物店进行“资质复查”,下架无资质或投诉率高的商家。
游客的赔偿金额通常包括直接损失和惩罚性赔偿两部分,具体计算如下:
(1)直接损失:即游客因购假产生的实际支出,包括购货款(如2万元)、鉴定费(如500元)、往返购物店的交通费(如200元)、误工费(按实际误工天数×日均收入,需提供单位误工证明)。
(2)惩罚性赔偿:若购物店存在“明知商品为假仍销售”的欺诈行为(需游客提供鉴定报告证明“假货”且购物店无法举证为真),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游客可主张“购货款三倍赔偿”(不足500元按500元算)。例如,购货款2万元,三倍赔偿为6万元,总赔偿金额=直接损失(2万+500+200+误工费)+6万元。
注意:若旅行社能证明已尽到审核义务(如购物店提供了虚假鉴定证书),可向购物店全额追偿;若自身存在过错(如未审核),需与购物店按过错比例分担赔偿(通常旅行社承担30%-50%)。
1. 协商解决:快速化解纠纷的首选方式:由旅行社牵头,组织游客、购物店三方协商,明确赔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建议签订书面协议,注明“一次性了结,互不追责”)。协商时可提出“购物店承担70%赔偿,旅行社承担30%”,既推动购物店担责,也体现旅行社诚意。
2. 向旅游监管部门投诉,借助行政力量施压:若购物店拒不配合,可引导游客向当地文旅局(原旅游局)投诉,提交购物凭证、鉴定报告等证据。文旅局会对购物店进行调查,若查实售假,可责令其退款赔偿,甚至吊销经营资质(《旅游法》第91条)。
3. 仲裁或诉讼:通过法律途径强制维权:若协商和投诉无果,游客可凭旅游合同、购物凭证等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需合同约定仲裁条款),或向购物店所在地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24条)。旅行社作为共同被告时,需提交已尽审核义务的证据(如购物店资质文件、合作协议),争取减轻责任。
举个例子:游客李先生购假后,旅行社协助其向文旅局投诉,文旅局介入后,购物店3日内退还购货款2万元,并赔偿三倍损失6万元,纠纷快速解决。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35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62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导游行为由旅行社承担责任)
4.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因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等情形,以任何借口、理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
法临有话说:遇到导游带游客在指定店购假,旅行社核心是“主动担责+快速止损”,既要赔偿游客损失,也要向购物店和违规导游追责,同时完善供应商审核机制。实践中,许多旅行社因忽视购物店资质审核或与“黑店”合作,最终面临高额赔偿和信誉损失。如果你想了解“如何固定导游误导购物的证据?”“旅行社与购物店的‘免责协议’是否有效?”等问题,可在本站免费咨询律师,获取针对性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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