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在参加团队旅游时,于游乐场海洋球区域游玩不慎摔伤,这属于旅游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事件。家长应第一时间确保儿童得到及时医疗救助,并注意保留现场证据、旅游合同、医疗记录等关键材料。责任可能涉及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或选任过错)、游乐场(设施缺陷或管理疏忽)及监护人自身(监护不当)。处理流程通常包括:与旅行社及游乐场协商、向旅游监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提起民事诉讼等。赔偿范围可能涵盖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具体需根据实际损失及责任划分确定。
在团队旅游活动中,儿童在旅行社安排或推荐的游乐场海洋球池内游玩时不慎摔伤,是许多家长可能遭遇的突发状况。此类事件不仅给儿童带来身体痛苦,也给家庭带来经济损失和精神困扰。这并非简单的“意外”,其背后可能涉及多方主体的法律责任,如旅行社是否尽到安全提示和保障义务,游乐场是否提供了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和有效的管理。
例如,小明(7岁)随父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亲子团,在行程中安排的室内游乐场海洋球池玩耍时,因池内有异物或地面湿滑导致摔倒,造成手臂骨折。此时,小明家长除了焦急万分,更关心的是如何确定责任方,如何有效维权以获得应有的赔偿。本文将围绕此类场景,深入解析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实用的行动建议和维权路径。
在团游儿童游乐场海洋球摔伤事件中,核心法律问题在于责任主体的认定及各自过错程度的划分。这直接关系到后续赔偿的主张和实现。
1. 旅行社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旅行社作为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对旅游者的人身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和安全保障能力的游乐场所;对游乐场所的安全风险进行提示和告知;在活动过程中尽到必要的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义务。如果旅行社未能履行上述义务,例如选择了无资质、安全设施不完善的游乐场,或未对儿童游玩海洋球池的风险进行充分提示,则应对儿童的摔伤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2. 游乐场的责任: 游乐场作为游乐设施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对进入其场所的消费者(包括儿童)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到海洋球池,游乐场需确保:地面防滑处理得当、无尖锐异物、海洋球填充充足且定期清洁消毒、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如“请勿追逐打闹”、“家长请看护好孩子”)、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进行巡视和秩序维护,并在意外发生时能及时提供救助。若因游乐场设施存在缺陷(如地垫破损)、管理不善(如未及时清理呕吐物或积水)或工作人员疏忽导致儿童摔伤,则游乐场应承担主要或全部赔偿责任。
3. 监护人的责任: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儿童的人身安全负有法定的监护职责。在儿童游玩过程中,监护人应根据儿童的年龄和认知能力,履行必要的看护和提醒义务。如果儿童年龄较小,而监护人疏于看管,导致儿童因自身行为(如剧烈奔跑、攀爬)发生意外,监护人自身也可能存在一定过错,从而减轻侵权方的赔偿责任(即过失相抵原则)。
4. 过错责任原则: 此类侵权案件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需要证明责任方存在过错(故意或过失),且该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责任方才需承担赔偿责任。各方的责任大小将根据其过错程度来确定。

1. 立即救助与就医: 发生摔伤后,无论伤情轻重,首要任务是立即查看儿童伤情,并根据情况及时送附近正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切勿因担心影响行程或认为“小伤没事”而延误最佳治疗时机。保留所有医疗记录,包括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发票、用药清单、检查报告等,这些是后续索赔的核心证据。
2. 现场证据固定: 在不影响救治的前提下,应立即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像。重点拍摄:儿童摔倒的具体位置、海洋球池的整体环境、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如地面湿滑、有异物、设施损坏、无警示标识等)、现场工作人员的状态。同时,尽可能寻找目击证人,记录其联系方式,以便后续调查取证。
3. 及时通知相关方并报备: 立即将情况通知随团导游或旅行社负责人,要求其到场处理,并将儿童受伤及就医情况书面告知旅行社(可通过微信、短信、邮件等留下痕迹)。同时,通知游乐场的管理人员,要求其记录事故情况,并索取事故说明或相关证明(若对方愿意提供)。
4. 保留旅游合同及相关凭证: 查找并妥善保管与本次旅游相关的所有文件,如旅游合同(电子或纸质)、付款凭证、行程单、旅行社宣传资料(若提及游乐场项目)、门票等,这些能证明与旅行社的合同关系以及游乐场的消费事实。
5. 理性沟通与协商: 待儿童伤情稳定后,及时与旅行社和游乐场就赔偿事宜进行沟通协商。可以先向导游或现场负责人提出初步的赔偿要求(基于已发生的医疗费等)。协商时注意态度理性,避免过激言辞,同时明确表达诉求,并对协商过程进行录音或书面记录。
6. 书面索赔函: 若现场协商无果或对方拖延,应在治疗告一段落后,整理好所有证据材料,向旅行社和游乐场(可分别或同时)发出正式的书面索赔函,详细说明事故经过、伤情、治疗情况、各项损失明细及具体的赔偿金额,并告知其不妥善处理将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索赔函建议通过EMS等可追踪的快递方式寄送,并保留好快递底单。
儿童在团游游乐场摔伤可主张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如下(具体金额需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标准确定):
1. 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包括已实际发生的费用和后续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费(需有医疗机构证明或鉴定意见)。计算公式:医疗费 = 已发生医疗费用 + 后续治疗费(预估)。
2. 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如果儿童伤情严重,可能还需要根据司法鉴定确定护理期。
3. 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或通过司法鉴定确定营养期及每日营养费标准。一般结合儿童的伤情、年龄及当地生活水平确定。
4. 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打车票、公共交通票据)。
5. 住宿费: 如因就医需要到外地,或父母为照顾住院儿童产生的合理住宿费用,可凭住宿费发票主张。
6. 住院伙食补助费: 如果儿童住院治疗,可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 = 住院天数 × 每日补助标准。
7. 误工费(家长): 若家长因照顾受伤儿童而误工,导致收入减少,可主张误工费。需提供误工证明、收入证明(如工资流水、劳动合同)、单位扣发工资证明等。
8. 残疾赔偿金: 如果儿童伤情构成伤残等级(需通过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可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具体系数根据伤残等级确定,一级伤残100%,二级90%,以此类推至十级10%)。
9. 精神损害抚慰金: 若儿童伤情较重,或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尤其是面部受伤留下疤痕等),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金额需结合伤残等级、当地经济水平、侵权方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10. 其他合理费用: 如因伤情需要购买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如拐杖、轮椅)、衣物损失费等,凭相关票据主张。
赔偿总额 = 上述各项费用相加 × 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1. 友好协商解决: 这是最快捷、成本最低的解决方式。在掌握充分证据和明确赔偿项目的基础上,与旅行社和游乐场进行积极沟通,争取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赔偿协议。可以共同或分别与两方协商,明确各方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和赔偿金额。协商成功后,务必签订书面赔偿协议,明确赔偿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2. 向旅游监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 如果与旅行社协商不成,可以向旅行社所在地或旅游目的地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局/文旅局)投诉。投诉时需提交书面投诉材料,附上相关证据复印件。同时,也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12315)投诉,请求其介入调解。游乐场作为经营者,也受消费者协会的监督。
3.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文旅部门投诉游乐场: 若认为游乐场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或管理失职,可向游乐场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文化和旅游局投诉,反映其安全管理问题,要求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这有时也能给游乐场施加压力,促进赔偿问题的解决。
4. 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上述途径均无法解决问题,或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受害方可以收集好所有证据材料,以旅行社和/或游乐场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即游乐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过程中,可能需要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鉴定等。建议在起诉前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案件胜算、确定诉讼请求、准备诉讼材料。若经济困难,可申请法律援助。
5. 仲裁(如有约定): 如果旅游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发生争议由某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则应按照合同约定,向该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第六条至第十三条关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具体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和依据。
法临有话说:儿童在团游期间于游乐场海洋球池摔伤,家长应保持冷静,首要确保孩子得到及时救治,同时注重证据的收集与固定,这是维权成功的关键。责任认定通常需考察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与选任义务、游乐场的设施安全与管理责任以及家长的监护责任。解决途径可优先选择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旅游监管部门、消协投诉,最终可通过诉讼维护权益。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多项实际损失。生活中,类似的旅游纠纷还有很多,比如“跟团游期间因导游推荐的购物点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如何索赔?”“旅游大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游客受伤,旅行社和大巴公司责任如何划分?”“景区内设施不完善导致游客摔伤,景区应承担何种责任?”等。如果您遇到了类似的法律难题,欢迎随时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提供一对一的法律咨询解答服务,助您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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