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未配备垃圾收集设备时,业主不能直接拒交全部物业费。物业费涵盖多项物业服务,垃圾收集仅是其中之一,部分服务未履行不构成拒交全部费用的合法理由。业主应先核实物业服务合同,确认垃圾收集是否属约定服务,通过协商、投诉或法律途径要求物业整改,同时可主张减免对应服务瑕疵的费用,但需避免直接拒交导致违约风险。
在日常生活中,不少小区业主会遇到物业服务不到位的情况,比如未配备垃圾桶、垃圾中转站等垃圾收集设备,导致生活不便。此时,很多业主会产生疑问:物业连基础的垃圾收集设备都没提供,我还需要交物业费吗?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得先明确物业费的性质和物业的基本义务。物业费并非单一服务的费用,而是包含了小区公共区域管理、设施维护、环境卫生、秩序维护等多项服务成本。垃圾收集属于物业服务的基础范畴,但部分服务未履行是否能成为拒交全部物业费的理由,需要结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举个例子:李女士所在的小区物业长期未在单元楼门口设置垃圾桶,业主只能将垃圾扔到小区外的公共垃圾桶,十分不便。李女士认为物业未提供垃圾收集服务,便拒绝缴纳物业费,结果被物业起诉要求支付物业费及违约金。这个案例就涉及到“部分服务瑕疵与物业费缴纳”的核心争议。
首先,物业费的构成需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合同确定。通常来说,物业费包括物业服务人员工资、公共设施维护、清洁卫生(含垃圾收集与清运)、秩序维护等费用。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垃圾收集设备的配置与维护,属于“清洁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物业未提供的,构成对物业服务合同的违反。
但关键问题在于:业主能否以物业未提供垃圾收集设备为由,拒绝缴纳全部物业费?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部分履行规则”,物业服务合同是双务合同,物业需提供约定服务,业主需支付物业费。若物业仅未履行部分服务(如未提供垃圾收集设备),属于“部分违约”,而非“根本违约”(即未提供核心服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此时,业主不能以此为由拒交全部物业费,否则自身也构成违约。但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整改,并可主张减免因该部分服务缺失对应的费用(如垃圾收集相关的清洁卫生费),不过需举证证明该部分费用的具体金额及实际损失。

1. 核实物业服务合同:先查看与物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垃圾收集设备配置与维护”是否属于约定服务内容。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可参考《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需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若未约定,垃圾收集作为基础民生服务,通常视为物业的默示义务。
2. 固定证据:通过拍照、录像记录小区未设置垃圾收集设备的现状(如无垃圾桶、垃圾随意堆放等),保留与物业沟通的记录(微信聊天、短信、书面函件等),证明物业未履行义务的事实。
3. 主动协商整改:携带证据与物业公司沟通,要求其限期配置垃圾收集设备(如垃圾桶、垃圾中转站),并书面说明整改计划。若物业同意整改,可协商物业费的减免或延期缴纳(针对未提供服务的期间)。
4. 向业委会或居委会反映:若物业拒不整改,可向小区业主委员会(如有)或所在地居委会、街道办反映,由第三方介入协调,督促物业履行义务。
5. 向住建部门投诉:若协商无果,可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主管部门)投诉,提交证据材料,要求行政部门责令物业整改(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6. 法律途径维权:若物业经投诉后仍不整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继续履行合同(配置垃圾收集设备),并赔偿因服务缺失导致的损失(如业主自行清运垃圾的费用),同时可主张减免对应期间的垃圾收集服务费用。
1. 协商解决:这是最快捷的方式。业主可联合其他受影响业主,与物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物业需在X日内配置垃圾收集设备,业主则按时缴纳物业费(可约定设备到位后再缴纳或减免部分费用)。例如:业主与物业约定“物业在15日内安装10个分类垃圾桶,业主在设备安装完毕后3日内缴纳物业费,其中减免1个月垃圾清洁费20元/户”。
2. 行政投诉:向住建部门提交《投诉信》,附证据材料(照片、合同、沟通记录),要求部门责令物业限期整改。住建部门通常会在15-30日内调查处理,督促物业履行义务。注意保留投诉回执,作为后续维权证据。
3. 法律诉讼:若物业拒不履行且造成业主损失(如垃圾堆积导致环境恶化、业主额外支出清运费用等),业主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1)要求物业继续履行合同(配置垃圾收集设备);(2)赔偿实际损失(如自行清运垃圾的交通费、误工费等,需提供票据证明);(3)减免对应未提供服务期间的物业费(需举证该部分费用占总物业费的比例,如垃圾清洁费占物业费的10%,则可主张减免10%)。
需特别提醒:业主切勿直接拒交全部物业费。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若业主无正当理由拒交,物业可催告后起诉业主,要求支付物业费及违约金(通常按日计算,比例不超过LPR的4倍)。即使物业存在部分违约,业主也需先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再通过上述途径要求物业承担违约责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3.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法临有话说:小区未配备垃圾收集设备时,业主不能直接拒交全部物业费,但有权通过协商、投诉、诉讼等方式要求物业整改并主张合理权益。实践中,类似问题还有“物业未维修电梯能否拒交物业费”“小区绿化严重缺失能否少交物业费”等,核心均需判断物业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及未履行服务的具体影响。若你遇到物业未履行合同义务、服务质量差等问题,建议先梳理物业服务合同条款,保留相关证据,必要时可在本站免费咨询律师,获取针对性维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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