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将业主共有的物管房出租,收益本应归全体业主,若被业委会私吞,属于侵犯业主共有权益的行为,情节严重可能构成职务侵占。业主可通过收集证据、召开业主大会、向住建部门投诉、提起民事诉讼或刑事报案等途径维权,要求返还侵占收益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物管房(又称物业管理用房)是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公用设施,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出租产生的收益(如租金)自然归业主共同所有,应用于补充维修资金或由业主共同决定使用。业委会作为代表业主行使权利的组织,其职责是“代管”而非“占有”共有收益,若将该收益私分、挪用或据为己有,本质是“监守自盗”,既违反《物业管理条例》,也可能触犯《刑法》。例如,某小区业委会主任将物管房出租收益10万元转入个人账户,未公示也未用于业主福利,即属于典型的私吞行为,业主需通过法律手段追回权益。
物管房及收益归属: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因此,物管房作为“公用设施”,其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出租收益属于“业主共有收益”,应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由业主大会决定用于业主公共开支(如小区绿化、健身设施维护等),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擅自侵占。
业委会的权限边界: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其职责是“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等,无权擅自处置业主共有收益。若业委会成员通过虚构开支、隐瞒收益、私设账户转移资金等方式将收益据为己有,属于超越权限的侵权行为。
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若侵占金额较小(如几千元),业主可追究民事侵权责任,要求返还收益并赔偿利息损失;若金额较大(根据《刑法》,通常5000元以上即可能立案),则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业委会成员需承担有期徒刑、拘役及罚金的刑事处罚。

1. 紧急固定证据:立即收集物管房出租的关键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物业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可要求物业或业委会公示,若拒绝可申请住建局调取)、租金支付流水(通过银行查询业委会或物业收款账户的进账记录)、业委会关于该收益的会议决议(若未公示,可要求查阅业委会存档文件)、业委会成员个人账户与收益账户的异常转账记录(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2. 召开业主大会,罢免违规成员:联合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审议“业委会是否存在侵占共有收益”事项,若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罢免违规业委会成员,并重新选举新成员接管共有收益管理。
3. 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携带证据向当地住建局物业科(或“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处”)投诉,要求对业委会侵占行为进行调查。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门有权责令业委会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通报批评并记入信用档案。
4. 启动法律程序:若投诉无果,可委托业主代表(或全体业主共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返还原物纠纷”,要求业委会返还侵占的收益及利息;若侵占金额超过5000元(部分地区为1万元),可向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报案,追究其“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责任。
业委会私吞共有收益的赔偿金额,以实际侵占的收益总额为基数,具体计算方式为:“侵占金额=已收取的租金总额-合理支出(需提供正规发票证明,如出租产生的税费、维修费用等,无证据的支出不予扣除)”。同时,业主可要求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LPR)从侵占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例如:业委会私吞租金10万元,侵占时间2年,按年利率3.45%计算,利息约为10万×3.45%×2=6900元,总赔偿金额为106900元。
1. 协商解决:先与业委会成员沟通,要求其主动返还侵占收益并公开账目,可由业主代表(3-5人)牵头,避免单独交涉被推诿。若业委会同意返还,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返还金额、期限及后续管理措施(如指定第三方账户监管共有收益)。
2. 行政投诉:向当地住建局物业科提交书面投诉材料(含证据清单),投诉事项需写明“业委会侵占物管房出租收益”,并附业主身份证明、房产证明、证据复印件。住建部门通常会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或调查,督促业委会整改。
3. 仲裁或诉讼:若小区《业主管理规约》约定了仲裁条款,可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若无约定,直接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时需提交“业主身份证明、起诉状、证据材料(租赁合同、收益流水、业委会决议等)”,法院一般会在6个月内审理结案。
4. 刑事报案:若侵占金额较大(如超过1万元),携带证据向辖区派出所经侦支队报案,提交《报案申请书》及相关证据,公安机关受理后会进行刑事侦查,若查实构成职务侵占罪,将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追究业委会成员刑事责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3.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临有话说:业委会私吞共有收益,本质是“管家监守自盗”,业主可通过“证据固定→投诉/诉讼→追责返还”三步维权。生活中类似问题还有很多,比如“业委会挪用维修基金怎么办?”“物业侵占小区停车费如何维权?”“共有收益被用于给业委会成员发‘工资’是否合法?”等,若您遇到上述情况,或对证据收集、诉讼流程不熟悉,可立即在本站免费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解决方案,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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