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楼道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其张贴广告的收益依法归业主所有,物业仅负责代为管理,不得擅自侵占。若物业私吞收益,业主可通过核查收益、收集证据、协商、投诉、仲裁或诉讼等途径维权。法律明确规定共有部分收益应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由业主共同决定用途,业主应积极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生活中,不少小区楼道、电梯间、大堂等公共区域常被张贴各类广告,从房产中介、装修公司到培训机构,广告种类繁多。这些广告投放往往会产生收益,但很多业主从未见过物业公示这笔钱的去向,甚至发现物业将其“悄悄揣进自己口袋”。这就引发了业主的普遍疑问:楼道作为日常通行的公共空间,广告收益到底该归谁?物业有没有权利私自占有?当业主怀疑物业私吞收益时,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比如,王女士所在的小区每层楼道都贴了3-4块广告,每月仅电梯广告就有上万元收益,但物业从未公示过这笔钱的用途,业主追问时物业也含糊其辞。这种情况下,王女士和其他业主就需要明确自己对这笔收益的所有权,并采取有效措施追回被侵占的权益。
要明确楼道广告收益的归属,首先需界定楼道的法律性质。根据《民法典》规定,小区楼道、电梯间、大堂等公共区域属于业主共有部分,而非物业所有。《民法典》第274条明确,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既然是共有部分,其产生的收益自然归业主共同所有。
物业对共有部分的管理行为需遵循“受托管理”原则。《民法典》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这意味着,物业可以收取合理的管理成本(如广告招商、维护等费用),但剩余收益必须归业主,且需按规定公示并由业主决定用途——通常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由业主大会决定分配给业主、用于小区公共设施改善等。
实践中,物业私吞收益的常见表现包括:未公示广告收益明细、将收益直接计入物业公司账户而不向业主分配、以“管理成本”名义全额扣除收益等。这些行为均违反了法律规定,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纠正并返还收益。

1. 核查收益情况,固定初步证据:业主可先查看小区公告栏、物业办公场所是否有广告收益公示(包括广告投放方、金额、周期、支出明细等);若未公示,可要求物业提供《广告投放合同》《收益收支台账》等文件,同时对楼道广告拍照留存(记录广告内容、位置、投放时间),作为后续维权的基础证据。
2. 联合业主,向物业正式提出异议:单个业主维权力度有限,建议联合其他业主(尤其是通过业委会,若无业委会可联系楼栋长或热心业主),以书面形式向物业提交《关于要求公示并返还楼道广告收益的函》,明确要求物业在规定期限内(如7个工作日)公示收益明细,并说明未分配收益的处理方案。
3. 通过第三方机构督促物业整改:若物业拒不配合,可向小区所在地的居委会、街道办反映情况,请求其介入调解;若小区已成立业委会,可由业委会代表业主与物业交涉,必要时要求业委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追究物业的违约责任。
4. 向主管部门投诉,启动行政监督:携带证据(广告照片、沟通记录、物业未公示的证明等)向当地住建局物业科(或房管局)投诉,投诉内容需写明物业侵占共有收益的具体事实,主管部门会责令物业限期整改并反馈结果。
1. 协商解决:优先通过沟通达成一致:在收集证据、联合业主后,可与物业进行面对面协商,明确提出“返还收益+补公示+后续管理方案”的诉求(如要求物业将收益补充到专项维修资金,并承诺每季度公示收益)。协商时可邀请居委会或街道办工作人员在场见证,避免物业“口头承诺、实际不执行”。
2. 行政投诉:向物业主管部门举报违法行为:若协商无果,向住建局物业科提交书面投诉材料(包括投诉书、证据清单、业主身份证明等),投诉物业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的规定。主管部门调查属实后,会对物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可处以罚款。
3. 仲裁或诉讼:通过法律途径强制追回:若投诉后物业仍不返还收益,业主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权:仲裁(若《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可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诉讼(向小区所在地法院提起“业主共有权纠纷”诉讼,起诉时需提交起诉状、业主身份证明、证据材料等,要求物业返还侵占的收益并承担诉讼费)。诉讼中,若收益金额较大,可申请法院调取物业的财务账册,查明收益真实情况。
例如,某小区业主发现物业将楼道广告收益10万元私自用于物业公司员工福利,业主联合起诉后,法院判决物业返还10万元收益,并补充到小区专项维修资金,同时要求物业按季度公示后续广告收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4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2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3. 《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法临有话说:小区公共区域收益是业主的“共有财产”,物业无权私自侵占。业主发现收益被私吞时,应及时联合维权,通过协商、投诉、诉讼等合法途径追回权益。生活中,类似“物业擅自提高停车费”“利用小区外墙做广告不公示收益”等问题,均可参照上述方法维权。若您对具体证据收集、诉讼流程等细节有疑问,可在本站免费咨询律师,获取针对性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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