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小三买的房产分割问题核心在于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及赠与行为的效力。若出轨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即使登记在小三名下,原配通常可主张赠与无效并追回房产或购房款。实践中需结合财产来源、赠与背景及法律规定,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重点在于证明购房款为共同财产及赠与违背公序良俗。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出轨方)擅自用夫妻共同财产为第三者(小三)购买房产,分手后房产归属及分割问题是常见的家庭财产纠纷。此类纠纷涉及出轨方、原配及小三三方主体,核心争议点包括: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出轨方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小三能否主张房产所有权,以及原配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从法律实践看,法院通常优先保护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并结合公序良俗原则判断赠与行为的效力,最终决定房产是否返还或分割。
例如,丈夫偷偷用夫妻共同存款为小三全款购买房产并登记在小三名下,妻子发现后主张追回,这种情况就需要通过法律手段确认赠与无效,进而解决房产归属问题。
1. 房产性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延伸? 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的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等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若出轨方用上述共同财产购买房产,即使房产登记在小三名下,购房款本质上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转化形式,原配对该财产享有合法权益。
2. 赠与行为的效力:是否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出轨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一方面,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需双方协商一致;另一方面,出轨方与小三的关系违背婚姻忠诚义务,赠与行为以维持不正当关系为目的,违反公序良俗(《民法典》第153条)。因此,该赠与行为通常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3. 小三的抗辩空间有限:难以主张“善意取得”或“合法赠与” 小三若主张房产为“善意取得”,需证明其“支付合理对价”且“不知道且无理由知道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实践中,小三很少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支付了购房款(如银行流水显示其全额出资),通常仅能证明出轨方转账购房,故无法构成善意取得。若小三主张“借款”或“补偿”,需提供书面协议等直接证据,否则难以被法院采信。

1. 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明确财产线索:收集出轨方与小三的关系证明(聊天记录、照片、录音等,证明赠与动机)、购房款来源证据(出轨方银行转账记录、夫妻共同财产账户流水,证明购房款为共同财产)、房产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结果,确认房产位置、登记权利人)。
2. 防止房产被恶意转移,及时申请财产保全:若发现小三或出轨方有出售、抵押房产的意图,可向法院申请诉前或诉讼财产保全,查封房产,避免执行困难。
3. 优先协商,降低维权成本:在证据充分的前提下,可通过律师与小三沟通,明确法律后果(赠与无效需返还房产或购房款),争取协商返还房产或由小三配合办理过户,若协商不成再启动诉讼。
4. 明确诉讼请求,精准主张权益:起诉时可主张“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并“返还房产”(若房产仍登记在小三名下),或“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若房产已被出售),同时要求出轨方承担连带责任(因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存在过错)。
1. 协商解决:快速但需小三配合 由原配或其律师与小三协商,要求返还房产或购房款。协商成功的关键在于向小三释明法律风险(如诉讼败诉需返还财产,且可能承担诉讼费、律师费),必要时可适当让步(如仅要求返还购房款本金,放弃利息或增值部分),以达成和解协议。
2. 诉讼解决:强制追回的核心途径 若协商无果,向房产所在地或小三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案由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或“返还原物纠纷”。诉讼中需重点举证:①购房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如出轨方工资卡转账记录,显示款项来自婚后收入);②赠与行为未经原配同意(如出轨方单独签署购房合同);③赠与目的违背公序良俗(如聊天记录证明赠与是为维持不正当关系)。法院通常会判决赠与无效,小三需返还房产或购房款(含合理增值部分)。
3. 执行阶段:确保判决落地 若小三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拍卖房产、划扣银行存款等方式追回财产。需注意,若房产已被小三出售,可要求小三返还售房款(扣除合理税费后)。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6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1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法临有话说:用夫妻共同财产给小三购买的房产,本质上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原配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赠与无效,要求小三返还房产或购房款。实践中,法院会优先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结合公序良俗原则否定此类赠与的效力。维权的关键在于及时收集购房款来源、赠与动机等证据,通过协商或诉讼实现权益。生活中类似问题还有“小三拿着赠与协议能起诉要房产吗?”“出轨方用婚前个人财产给小三买房,原配能干涉吗?”等,若您遇到相关纠纷,可在本站免费咨询律师,获取针对性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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