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导游带游客在旅行社指定购物店买到假玛瑙石时,旅行社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组织者,对指定购物场所负有审核义务,导游行为属职务行为时旅行社需承担连带责任。处理时应先响应游客投诉、固定证据,协助维权并先行赔付,再向购物店及导游追责,同时完善内部审核机制。本文将从法律责任、行动步骤、解决途径等方面详细解析旅行社的应对策略。
旅游购物是不少跟团游的常见环节,但“指定购物店买到假货”是游客和旅行社都可能遇到的纠纷。例如,游客在导游带领下在旅行社指定的玛瑙店购买了宣称“天然A货”的玛瑙石,事后经鉴定为人工合成或染色处理的假货,此时游客往往会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作为旅游服务的组织者,旅行社能否妥善处理此类问题,不仅关系到游客合法权益的维护,更直接影响自身商业信誉和行业口碑。本文将从法律责任、处理流程、解决方法等角度,为旅行社提供专业应对指导。
在这类纠纷中,旅行社的法律责任核心在于“指定购物场所的合规性”和“审核义务的履行情况”。根据《旅游法》规定,旅行社若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必须确保该场所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商品质量合格,且不得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若旅行社未对购物店的资质、商品质量进行严格审核,或明知/应知购物店存在售假行为仍与其合作,即属于“未尽审核义务”,需对游客损失承担责任。
同时,导游的带购行为通常被认定为“职务行为”(《民法典》第170条),即导游是在执行旅行社安排的工作任务时引导游客购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旅行社承担。即使旅行社与导游签订了“个人行为自负”的内部协议,也不能对抗游客的索赔主张,仅能在承担责任后向导游追偿。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消费者因经营者提供商品存在欺诈行为受损时,可要求经营者赔偿;若旅行社作为“服务组织者”对购物场所的选择存在过错,需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即先向游客赔偿,再向实际售假的购物店追偿。

1. 第一时间响应游客投诉,固定关键证据:接到游客投诉后,应立即要求游客提供购物凭证(发票、收据)、商品实物、假货鉴定报告(若已取得)等,同时调取导游带团记录、与购物店的合作协议等,确认购物行为是否属于“指定购物”及导游是否存在违规引导(如强迫或变相强迫购物)。
2. 主动协助游客维权,优先协商解决:尽快联系涉事购物店,向其出具游客提供的证据,要求按“假一赔三”或至少“退货退款”处理。若购物店推诿或拒不配合,需明确告知游客“旅行社将先行承担责任”,避免游客因维权无门投诉至监管部门。
3. 履行先行赔付义务,避免矛盾升级:若协商无果,旅行社应按照游客实际损失(购物款、鉴定费、合理交通费等)先行向游客支付赔偿,再依据与购物店的合作协议(如协议中约定“商品质量问题由购物店承担全部责任”)向购物店追偿。注意赔付时需与游客签订书面和解协议,明确“赔付后游客不再就此事向旅行社主张其他权利”。
4. 内部追责与流程整改,堵塞管理漏洞:对涉事导游,检查其是否存在“误导宣传”“收受回扣”等违规行为,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如《导游管理办法》)进行处罚(警告、罚款、解除合同等);对购物店合作流程进行复盘,重点审核其营业执照、商品质检报告、既往投诉记录等,对存在问题的购物店立即终止合作。
5. 向监管部门报备处理情况,争取主动:若游客已向文旅局、消费者协会等部门投诉,旅行社需主动提交处理进展说明(如协商记录、赔付凭证),证明已积极履行责任,避免因“消极处理”被监管部门处罚(如罚款、信用降级)。
旅行社向游客赔付的范围主要包括直接损失和合理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即游客购买假玛瑙石的实际支付金额(以购物凭证记载为准);合理间接损失包括游客为鉴定商品真伪支出的鉴定费(需提供鉴定机构发票)、往返鉴定机构或旅行社的合理交通费(按公共交通标准计算)等。若游客能证明购物店存在“欺诈行为”(如明知是假货仍宣称“天然正品”),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要求“退一赔三”(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此时旅行社需按“购物款+三倍赔偿”的标准先行赔付。
1. 与游客协商和解:这是最快捷的解决方式。旅行社可主动提出“退货退款+补偿合理损失”方案,例如退还购物款1000元,额外补偿鉴定费200元、交通费100元,总计1300元,争取游客书面谅解。
2. 通过旅游监管部门调解:若双方对赔偿金额存在争议,可共同向当地文旅局或旅游质量监督所申请调解,由监管部门依据《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具调解意见,旅行社需积极配合调解,避免因拒绝调解被认定为“不配合监管”。
3. 向购物店提起追偿诉讼:若购物店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在向游客赔付后,可依据与购物店签订的《合作协议》(如协议中约定“因商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游客索赔由乙方(购物店)全部承担”)向法院起诉,要求购物店返还旅行社已支付的赔偿款及利息。
4. 必要时通过诉讼与游客解决争议:若游客主张的赔偿金额远超实际损失(如要求“十倍赔偿”且无法律依据),旅行社可在协商、调解无果后,建议游客通过诉讼解决,由法院依法认定赔偿范围和金额,避免“过度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35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97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0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临有话说:旅行社在处理“指定店售假”纠纷时,需牢记“主动担责、快速处理”原则——既是履行法律义务,也是维护自身口碑的关键。游客遇到此类问题时,应注意保留购物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以便维权。生活中类似的旅游纠纷还有很多,比如“跟团游被强迫购物如何投诉”“旅行社承诺‘假一赔十’是否有效”“游客自行购物买到假货能否要求旅行社赔偿”等,若你正面临旅游维权难题,可在本站免费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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