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校玩耍时磕碰对方,责任主体主要为加害方的监护人,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学校若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也需承担相应责任。责任划分需结合年龄(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过错、学校是否尽责等因素,通常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等实际损失。
中小学生在学校课间、课外活动中玩耍时发生磕碰受伤的情况较为常见,这类纠纷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监护人责任及学校管理职责的认定。例如,10岁的小明与同学小刚在课间追逐打闹,小明不慎将小刚推倒,导致小刚额头磕伤缝针,此时小明的监护人是否需要赔偿?学校是否有责任?这类问题的核心在于明确“谁来担责”“担多少责”,需结合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简单来说,责任划分主要看两方面:一是加害方(玩耍中导致磕碰的孩子)的监护人是否存在过错;二是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义务。两者的责任范围和条件各不相同,直接影响最终的赔偿和处理结果。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此类纠纷的责任认定需围绕监护人责任和学校责任两大核心展开,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谁有错谁担责”)。
首先,加害方的监护人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18周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即使孩子在学校,监护人的责任也不能免除,因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负有监督、管教义务。例如,若孩子故意推搡、追逐导致对方受伤,监护人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其次,学校的责任。分两种情况:若受伤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根据《民法典》第1199条,学校需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推定有过错并担责;若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18周岁),根据《民法典》第1200条,需由受伤方证明学校未尽到职责,学校才担责。例如,课间走廊无老师巡视、游戏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导致磕碰,学校可能因“未尽管理职责”担责;若学校已通过班会强调安全、安排值班老师,则可能不担责。
最后,责任比例。若加害方存在明显过错(如故意打闹),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学校若存在管理疏漏(如未及时制止危险行为),承担次要责任;若双方均有过错(如互相追逐),可能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1. 立即处理伤情:第一时间将受伤学生送医,保留医疗费、交通费等票据,避免因延误治疗扩大损失或引发争议。
2. 固定关键证据:联系学校调取监控录像(课间、走廊等公共区域通常有监控),寻找现场目击同学(记录联系方式),拍摄受伤部位、现场环境照片,这些是后续责任认定的核心依据。
3. 主动沟通协商:加害方家长应及时联系受伤方家长,表达歉意并了解伤情,避免因态度消极激化矛盾。同时,主动与学校沟通,明确事件经过(如“孩子是如何玩耍的”“是否有老师在场”)。
4. 配合学校调查:如实向学校提供孩子的行为细节(如“是否在老师禁止的区域玩耍”“是否遵守游戏规则”),不隐瞒、不推诿,便于学校客观划分责任。
5. 明确赔偿范围:提前了解赔偿项目(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避免对方提出不合理要求(如“精神损失费”需达到严重精神损害才支持,未成年人轻微磕碰通常不涉及)。
赔偿范围以实际损失为限,具体包括:医疗费(凭医院票据,含挂号费、治疗费、药费等);护理费(若需家长请假护理,按误工损失计算,或参照当地护工标准,一般每天80-150元);交通费(就医、复查的交通费用,凭票据);营养费(根据伤情,医生建议需加强营养的,一般每天20-50元,按天数计算)。例如,受伤学生医疗费花了2000元,护理费500元,交通费300元,总损失2800元,若加害方监护人负主要责任(70%),则需赔偿1960元。
1. 优先协商解决:由双方家长、学校三方共同协商,明确责任比例和赔偿金额,签订书面协议(注明“一次性赔偿完毕,互不追究”),避免后续纠纷。例如,加害方家长承担80%赔偿,学校因管理疏忽承担20%,双方签字确认后履行。
2. 申请调解:若协商无果,可请求学校德育处、当地居委会或司法所介入调解,由第三方主持公道,平衡双方诉求。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可申请法院确认。
3. 提起诉讼:若调解失败,受伤方家长可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孩子名义向法院起诉,提交监控录像、医疗费票据、证人证言等证据,由法院依法判决责任和赔偿金额。诉讼时需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由学校举证“已尽管理职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由受伤方举证“学校未尽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法临有话说:孩子在学校玩耍磕碰对方,核心责任在于监护人(按过错担责),学校是否担责取决于是否尽到管理义务。建议优先通过协商解决,避免矛盾升级。生活中类似问题还有很多,比如“孩子在体育课上被同学推倒受伤,学校需要赔偿吗?”“课间在教室打闹导致牙齿磕断,能要求对方家长全额赔偿吗?”如果你遇到这类纠纷,不确定责任如何划分或赔偿金额是否合理,可在本站免费咨询律师,获取针对性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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