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现房时,若开发商承诺购房者具备贷款资格但实际无法办理,购房者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退还购房款。需先收集开发商承诺的证据(如书面材料、沟通记录等),优先与开发商协商退款;协商不成可向住建部门或市场监管局投诉,或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必要时通过诉讼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并要求赔偿损失。核心在于证明开发商存在违约或欺诈行为,依据《民法典》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维护权益。
在现房交易中,部分开发商为快速促成销售,可能向购房者作出“保证贷款资格”“百分百获批贷款”等承诺,尤其针对征信或收入情况存疑的购房者。然而,当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后,却因自身资质不符或银行政策调整等原因无法获得贷款,此时开发商可能拒绝退还已付购房款,导致购房者陷入“钱房两空”的困境。例如,市民张先生购买某现房时,销售经理口头承诺“我们合作的银行宽松,您这种情况肯定能贷”,并催促其支付50万元首付。但后续银行因张先生信用卡有逾期记录拒绝放贷,开发商以“贷款是购房者个人问题”为由拒不退款,这类纠纷在实务中十分常见。
此类问题的核心在于:开发商的贷款资格承诺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购房者能否以开发商违约或欺诈为由解除合同、追回购房款?下文将从法律解析、行动步骤到维权途径展开详细说明。
开发商的“贷款资格承诺”可能构成合同内容或欺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若开发商的贷款资格承诺具体明确(如书面保证、广告宣传中明确“无条件贷款”),且对购房决策有重大影响,可能构成“要约”,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若开发商明知购房者不具备贷款条件仍虚假承诺,则可能构成《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欺诈”,购房者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开发商存在过错时,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即使承诺未写入书面合同,若购房者能证明开发商通过口头、微信聊天、录音等方式作出过明确承诺(如“我们帮你搞定贷款”“银行有内部通道”),且该承诺是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的前提,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因开发商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无法贷款、无法购房),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退还已付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定金等),并可主张利息损失。
需注意:若购房者自身明知资质不符(如征信严重逾期、无收入证明),仍轻信开发商承诺,可能被认定为“自身存在过错”,需承担部分责任;但开发商作为专业销售方,仍应对虚假承诺承担主要责任。

1. 立即固定证据,避免证据灭失:收集开发商承诺贷款资格的所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承诺书、销售广告(宣传单、官网截图)、微信/短信聊天记录(明确提到“保证贷款”“肯定能批”等内容)、通话录音、证人证言(如其他购房者的类似经历)、购房合同(查看是否有相关条款)。例如,若销售曾发送微信“您放心,我们合作的XX银行,像您这种情况上周刚批了3个,肯定没问题”,该记录可作为关键证据。
2. 主动与开发商协商,明确退款诉求:携带证据与开发商沟通,书面提出《退款申请书》,说明:因开发商承诺无法兑现导致无法贷款,依据《民法典》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已付购房款(含定金、首付),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按LPR计算)。协商时可引用法律依据(如“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应返还财产”),增加谈判筹码。
3. 同步核实自身贷款资格,排除自身原因:向贷款银行索要《拒绝贷款通知书》,明确无法贷款的具体原因(如“征信不良”“收入不足”),若原因与开发商承诺的“可解决问题”直接相关(如开发商承诺“征信小问题能处理”但未处理),则更易证明开发商过错。
购房者可主张的退款及赔偿包括:已付购房款全额退还(含定金、首付款、团购费等)+ 资金占用利息(以已付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付款日计算至实际退款日)。若开发商存在欺诈(如故意伪造银行审批材料、虚构合作银行),还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已付购房款3倍的惩罚性赔偿(需举证开发商“故意欺诈”)。例如:已付首付50万元,付款1年,LPR为3.45%,利息约50万×3.45%=1.725万元,总退款金额为51.725万元。
1. 协商退款(优先选择,成本低、效率高):直接联系开发商销售部门或法务部,提交《退款申请书》及证据,明确退款金额和期限。若开发商拖延,可告知“将向住建局、市场监管局投诉并保留诉讼权利”,利用开发商怕监管处罚、影响声誉的心理促成和解。
2. 向监管部门投诉(借助行政力量施压):若协商无果,向当地住建局(负责商品房销售监管)、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虚假宣传查处)提交投诉材料,投诉开发商“虚假承诺”“欺诈销售”。监管部门介入后,通常会责令开发商整改或组织调解,部分开发商会在压力下主动退款。
3. 申请仲裁(需合同约定仲裁条款):若购房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由XX仲裁委员会仲裁”,可向约定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提交证据证明开发商违约,请求裁决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及赔偿。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效率通常高于诉讼。
4. 提起诉讼(最具强制力的途径):若协商、投诉、仲裁均无效,可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案由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或“合同纠纷”。需准备:起诉状(写明原告、被告信息、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证据清单(上述收集的承诺证据、付款凭证、银行拒贷通知等)、身份证明、合同等材料。法院立案后,可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开发商账户),确保判决后能顺利执行退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延伸适用于禁止虚假承诺影响购房决策的情形)
法临有话说:购买现房时开发商承诺贷款资格却无法兑现,核心是通过证据证明开发商违约或欺诈,再通过协商、投诉、仲裁或诉讼追回购房款。实践中,证据是否充分直接决定维权成败,务必第一时间保存好开发商的承诺记录。若您遇到类似问题,如“开发商虚假宣传学区房”“延期交房不退房款”“精装房与承诺标准不符”等,均可在本站免费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维权方案,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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