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与同学玩耍受伤后,赔偿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认定,通常涉及侵权同学的监护人及学校。若同学存在过错,其监护人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学校若未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也需承担相应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等实际损失,解决途径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家长应第一时间保留证据,明确责任主体后依法维权。
学生在校期间与同学玩耍受伤是校园生活中较常见的意外事件,比如课间追逐、体育课活动、课外活动中的碰撞等。此类纠纷的核心在于责任主体的认定,可能涉及侵权同学的监护人、学校,甚至受伤学生自身(若存在过错)。由于学生多为未成年人,法律对监护人责任及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有特殊规定,责任划分需结合年龄、事故原因、学校是否尽到义务等多因素综合判断,过程中常因“谁该担责”“担多少责”产生争议。
例如,8岁的小明在课间与同学小刚玩“抓人”游戏时摔倒骨折,小刚是否故意推搡、学校是否有老师在场制止危险行为、地面是否湿滑等细节,都可能影响最终的赔偿责任分配。
1. 侵权同学的监护人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18周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若玩耍过程中,同学的行为存在过错(如故意推搡、违反游戏规则导致危险),其监护人需对受伤学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同学主观无故意,只要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如过失碰撞),监护人仍需担责。
2. 学校的教育管理责任: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责任大小需分情况判断: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岁以下):根据《民法典》第1201条,学校若不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需承担赔偿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学校自证无过错)。例如,幼儿园孩子在未铺设防滑垫的走廊追逐摔倒,学校若无法证明已清理地面或提醒注意,即推定有过错。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18岁):根据《民法典》第1200条,学校仅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承担责任(过错责任,需受伤方证明学校有过错)。比如12岁学生在操场踢足球时被同学铲伤,若学校已通过班会强调运动规则、配备体育老师在场监督,可能无需担责;若老师擅离职守未及时制止危险动作,则可能被认定有过错。
3. 受伤学生自身责任:若受伤学生在玩耍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明知危险仍参与、违反学校规定攀爬危险设施),可能减轻或免除他人责任。例如,学生无视老师警告,强行从双杠上跳下导致摔伤,自身需承担部分责任。

1. 立即救助与保留证据:第一时间将受伤学生送医治疗,保留所有医疗记录(病历、发票、用药清单等);同时固定现场证据,如拍摄事故地点照片、视频,记录在场同学姓名及联系方式,保存学校监控录像(若有),避免后续因“无证据”导致责任难以认定。
2. 及时沟通与责任确认:家长应尽快与侵权同学的监护人、学校相关负责人(班主任、德育处)沟通,明确事故经过。沟通过程中可录音或形成书面记录,避免对方事后否认。若学校推诿责任,可要求其出具“事故情况说明”并盖章。
3. 评估学校是否尽到职责:家长需判断学校是否存在管理漏洞,如场地设施是否有安全隐患(如破损滑梯、湿滑地面)、老师是否在岗履职(如课间是否有值班老师巡视)、是否对学生进行过安全教育(如班会记录、安全课程表)。若存在上述问题,可作为学校担责的依据。
4. 避免“私了”陷阱:部分家长可能急于解决问题而接受不合理赔偿(如仅报销部分医疗费),需注意书面协议需明确赔偿范围(包括后续可能产生的疤痕修复费、误工费等),并注明“一次性了结”或“保留后续追偿权”,避免后续纠纷。
学生受伤后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以下项目,具体金额需根据实际情况计算:
1. 医疗费:按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计算,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等,需注意保留原始票据。
2. 护理费:若需专人护理,按护理人员实际收入计算(有固定收入的按误工减少的收入,无固定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一般每天100-200元,具体按地区经济水平);护理期限根据医嘱或司法鉴定确定。
3. 营养费: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一般每天30-50元,期限按伤情(如骨折可能需2-3个月)。
4. 交通费:按就医、复查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需保留车票(出租车票、公交车票等),若自驾可按里程×当地交通补贴标准(如每公里1-2元)。
5. 残疾赔偿金(如构成伤残):若经司法鉴定构成伤残等级(1-10级),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伤残等级系数(1级100%、10级10%)×赔偿年限(不满60岁按20年,60岁以上每增1岁减1年)。
6. 精神损害抚慰金:若伤情严重(如面部疤痕、伤残),可主张5000-50000元(根据伤残等级、当地经济水平调整)。
例如:小明因伤花去医疗费8000元,护理费3000元(30天×100元/天),营养费1500元(50天×30元/天),交通费500元,合计13000元。若小刚监护人承担70%责任,学校承担20%责任,小明自身承担10%,则小刚监护人需赔9100元,学校赔2600元。
1. 优先协商解决:由受伤学生家长、侵权同学监护人及学校三方共同协商,明确责任比例及赔偿金额。协商时需出具医疗记录、费用清单等证据,可签订书面赔偿协议,注明付款时间、方式及违约责任(如逾期付款按日支付违约金)。此方式成本低、效率高,适合责任清晰、金额不大的纠纷。
2. 申请调解介入:若协商无果,可请求第三方调解:
- 向学校所属教育局、当地教育督导部门申请行政调解;
- 向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司法所申请人民调解;
- 涉及金额较大或责任争议大的,可申请法院诉前调解(由法院主持,达成协议可申请司法确认,具有强制执行力)。
3. 提起民事诉讼:若调解失败,可向法院起诉,被告为侵权同学的监护人及学校(若学校有责任)。需准备起诉状(写明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证据材料(医疗记录、事故证据、赔偿协议(若有)、学校职责证明等),向侵权行为地(学校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周期一般3-6个月,若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上诉至中级法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1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2条:明确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
法临有话说:学生在校玩耍受伤的赔偿责任,核心在于“谁有过错”——侵权同学的过错由监护人担责,学校的过错看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受伤学生自身过错也会影响责任比例。家长需重点保留医疗记录、现场证据及学校履职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维权困难。生活中类似问题还有“学校组织校外实践受伤谁赔?”“体育课使用不合格器材受伤怎么办?”“同学打闹导致牙齿断裂如何索赔?”等,若您遇到具体纠纷,可在本站免费咨询律师,获取针对性的责任分析及维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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