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属于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消费者有权依法维权。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可要求生产方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不足一千元按一千元计算。维权需保留证据(如食品包装、购买凭证),通过协商、投诉、仲裁或诉讼解决。若协商无果,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直接起诉,法律将强力支持消费者索赔诉求。
食品生产日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信息,直接关系到食品的保质期和食用安全性。生产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本质是隐瞒食品真实状态,可能导致消费者食用过期或变质食品,危害身体健康,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现实中,不少消费者遇到食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模糊、涂改或与实际生产时间不符的情况,却不知如何有效维权。本文将从法律角度解析生产方的赔偿责任、消费者的维权步骤、赔偿计算标准及具体解决途径,帮助消费者清晰掌握维权方法。
例如,王女士在超市购买了一盒标注“生产日期2023年10月1日”的糕点,回家后发现包装内侧有明显涂改痕迹,实际生产时间可能为2023年8月,早已过保质期。这种情况下,王女士有权要求生产方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金额可按法律规定计算。
生产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行为,直接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标签的强制性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方的行为属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消费者购买到此类食品后,无论是否实际食用或造成损害,均有权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主张赔偿。这是因为虚假生产日期会导致消费者无法判断食品是否过期,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风险”,即便未造成实际损害,也不影响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权利。生产方不得以“未造成实际损害”为由拒绝赔偿,这是法律对食品安全的严格保护。

1. 立即保留全部证据:包括食品原包装(需清晰显示虚假生产日期)、购买凭证(如发票、支付记录)、与生产方或销售方的沟通记录(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是维权的核心依据。
2. 停止食用并固定问题:若食品已开封,避免继续食用,可对包装上的虚假生产日期进行拍照、录像,标注拍摄时间,防止证据灭失。
3. 及时向生产方或销售方提出索赔:优先联系生产方(包装上通常有联系方式),明确告知虚假生产日期问题,并依据法律要求赔偿,要求对方书面回复处理方案。
4. 同步向监管部门投诉:若生产方推诿,可通过12315平台(全国12315平台官网或小程序)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投诉时需提交证据材料,监管部门会对生产方进行调查处罚,同时可协助调解赔偿。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可主张两种赔偿方式,按“就高不就低”原则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案:
1. 无实际损失(仅购买了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未食用或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可要求生产方支付“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若价款十倍低于1000元,按1000元计算(即最低赔偿1000元)。例如,购买价款50元的食品,50×10=500元<1000元,最终赔偿1000元;购买价款150元的食品,150×10=1500元,赔偿1500元。
2. 有实际损失(如食用后就医、财产损失等):除要求生产方赔偿实际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外,还可额外要求支付“损失三倍”或“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二者选高),若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按1000元计算。例如,食用后就医花费2000元,购买价款100元,可主张赔偿:实际损失2000元 + 损失三倍(2000×3=6000元)= 8000元(此时远超价款十倍1000元,按损失三倍计算更有利)。
1. 协商解决(优先选择):直接联系生产方,说明虚假生产日期问题及赔偿依据(引用《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要求其在7-15日内支付赔偿款。协商时可通过书面函件或聊天记录明确赔偿金额、支付时间,避免口头承诺无保障。
2. 行政投诉与调解: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后,监管部门会对生产方进行调查(如现场检查生产记录、生产日期标注流程等),确认违法事实后可责令生产方整改并赔偿消费者。若双方同意调解,监管部门会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生产方需按协议履行。
3. 仲裁(需有仲裁协议):若消费者与生产方在购买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如电商平台购买时的格式条款),可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 诉讼(最终途径):若协商、调解、仲裁均无果,消费者可向生产方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如购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时需提交起诉状、证据材料(包装、购买凭证、沟通记录、投诉回执等),法院一般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周期较短(3个月内),判决生效后生产方不履行的,可申请强制执行。诉讼时可主张赔偿金额、诉讼费由生产方承担。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注:食品安全领域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的十倍赔偿,不适用消法三倍赔偿)
法临有话说:遇到食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消费者无需担心“举证难”或“维权成本高”,法律明确赋予最低1000元的赔偿权,且保留好包装、购买凭证等基础证据即可主张权利。核心赔偿标准为“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最低一千元”,生产方拒绝赔偿时,通过12315投诉或诉讼均可有效维权。生活中类似问题还有“食品保质期涂改”“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功效”等,若你遇到难以判断的食品安全问题,或生产方以“标签瑕疵”为由拒绝赔偿,可在本站免费咨询律师,获取针对性维权方案,让专业律师帮你理清证据、计算赔偿,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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