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共同买房却登记在对方名下,属于常见的财产权属纠纷。此类问题的核心在于证明“共同出资”和“共有合意”,需通过收集出资证据(如转账记录、购房票据)、证明共有意图(如聊天记录、协议)等方式维权。解决路径包括协商分割、第三方调解或诉讼,其中诉讼需提交充分证据链,法院会结合出资比例、双方约定及房屋增值情况确定返还份额。建议尽早固定证据,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益。
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双方未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财产制度以“约定优先、无约定则个人所有”为原则。若共同出资购房却仅登记在一方名下,可能因不动产物权“登记对抗”原则产生权属争议——登记方可能主张房屋为个人财产,而出资方需通过证据证明自己的权益。生活中,此类纠纷常涉及“出资性质认定”(是借款还是共同购房)“共有意图证明”(是否有共同买房的明确约定)等关键问题,例如“小张和女友同居时共同出资买房,小张支付60%首付但登记在女友名下,分手时女友拒绝返还份额,小张需如何证明自己的权益?”
首先需明确:同居关系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双方财产归属以“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则视为个人财产”为原则。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即“登记对抗主义”),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仅推定其为名义权利人,但若存在“共同出资”且有“共有合意”,仍可认定为双方共有。
实践中,法院认定“共有”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共同出资证明(如直接支付首付、还贷的转账记录、共同承担税费的票据等);二是共有合意证明(如书面协议、聊天记录、录音录像中双方明确“共同买房”的意思表示,或证人证言证明双方曾约定共有)。若仅能证明出资但无共有意图,可能被认定为“借款”而非共有,此时仅能主张返还出资本金及利息,无法分割房屋增值部分。

1. 立即收集“共同出资”证据:整理所有与购房相关的支付记录,包括首付款转账凭证(备注“购房款”更有效)、共同还贷的银行流水、装修款、税费支付凭证等,需标注资金来源及对应购房环节;
2. 固定“共有合意”证据:查找双方关于“共同买房”的书面协议(如购房前的约定、微信/短信聊天记录中提及“房子我们一起买”“以后一人一半”等内容)、录音录像(如协商购房时的谈话录音)、证人证言(如双方亲友、中介的证言,证明购房时明确为共同所有);
3. 及时与对方沟通并留存记录:通过书面函件或聊天方式明确提出“共同购房”的事实,要求对方确认出资份额或补偿方案,沟通过程需全程录音或保存文字记录,避免对方事后否认;
4. 避免超过诉讼时效:若协商无果,需在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3年内提起诉讼(一般从双方分手或对方明确拒绝返还时起算),超期可能丧失胜诉权。
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返还,可按以下方式确定权益份额:
1. 按“出资比例”分割:以双方实际出资总额(含首付、税费、已还贷款等)为基数,计算各自出资占比,房屋现值(以市场评估价为准)按该比例分割,登记方需向另一方支付对应份额的折价款(如总出资100万,己方出资60万,占比60%,房屋现值500万,则可主张300万折价款);
2. 考虑“增值部分”:若房屋存在增值,增值部分需按出资比例同步分割(如购房时总价200万,现值500万,增值300万,己方出资60%,可主张增值部分的60%即180万);
3. 扣除“个人支出”:若登记方单独支付了部分非共同费用(如个人名下的额外装修、未约定的单方还贷),可从其应得份额中扣除对应金额。
1. 优先协商解决:双方可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明确各自出资份额、房屋归属(归登记方所有则需支付另一方折价款,或出售房屋后按比例分配房款),协议需注明“基于同居期间共同购房事实”,并保留所有出资证据作为附件;
2. 第三方调解:若协商无果,可请求居委会、街道办或律师介入调解,通过中立第三方沟通,明确法律风险(如登记方拒不返还可能面临诉讼及败诉后承担诉讼费、律师费),推动达成补偿方案;
3. 提起诉讼维权:诉讼时需提交充分证据链,包括起诉状(列明原告、被告信息、诉讼请求:确认共有份额并分割)、证据清单(出资记录、共有合意证据、房屋产权证明、评估报告等),管辖法院为房屋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诉讼中可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登记对抗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08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同居关系下无约定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09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按份共有份额的确定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2条:“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虽针对无效婚姻,但可参照认定同居期间共同出资的共有性质)
法临有话说:同居期间共同购房登记在对方名下,维权的关键是“证据为王”——无论是否有书面协议,出资记录和共有意图的证明都缺一不可。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因忽略保留聊天记录或未备注“购房款”导致举证困难,需特别注意细节。若涉及房屋增值较高、对方拒不配合等复杂情况,建议及时咨询律师,通过专业分析证据效力、制定诉讼策略,最大程度维护自身权益。此外,类似“同居期间一方出资装修登记在对方名下的房屋能否要回”“同居分手时共同债务如何分担”等问题,也可在本站免费问律师,获取针对性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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