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中添加药物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可能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若导致食用者瘫痪,生产者、销售者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直接损失,还需支付惩罚性赔偿。受害者应立即保存证据、报警并举报,通过诉讼主张赔偿,可同时追究刑事与民事责任,维护自身权益。
食品生产中添加药物是明确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药物成分未经安全性评估,可能对人体造成严重损害。本案中,食用者因食用添加药物的食品导致瘫痪,属于“食源性严重伤残”,不仅涉及民事侵权赔偿,生产者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此类纠纷的核心在于:生产者、销售者需对违法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受害者可主张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在内的全部损失,并有权要求惩罚性赔偿。很多朋友可能不了解,这种“明知故犯”的食品违法行为,赔偿范围远大于一般产品侵权,维权时需同时关注刑事追责与民事赔偿。
首先,食品添加药物属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38条,食品中禁止添加任何药品(除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添加药物会直接导致食品“有毒、有害”,危害人体健康。本案中导致食用者瘫痪,已达到“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标准。
其次,民事责任上,生产者与销售者需承担无过错连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20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即使销售者不知情,只要销售了该食品,仍需先承担赔偿责任,再向生产者追偿。
关键在于,此类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本案中“添加药物”属于“有毒、有害食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若生产者、销售者“明知”食品有毒、有害仍生产、销售,造成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者可主张损失三倍以上的惩罚性赔偿,不受“价款十倍”限制。

1. 立即固定证据:保存剩余食品样本(密封冷藏)、购买凭证(发票、支付记录)、食品包装(含生产者、销售者信息),就医时完整记录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票据、伤残鉴定报告(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瘫痪可能构成一级或二级伤残)。
2. 启动刑事追责程序: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交证据证明食品添加药物及损害后果,要求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侦查(《刑法》第144条)。刑事侦查可固定生产者违法行为证据,为民事赔偿提供支撑。
3. 向监管部门举报: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举报材料,要求对生产者、销售者进行行政处罚(如吊销许可证、罚款),监管部门的调查结论(如食品检测报告)可作为民事诉讼证据。
4. 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以生产者、销售者为共同被告,向侵权行为地(食用地、损害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主张全部损失赔偿及惩罚性赔偿。起诉时需提交证据清单、伤残鉴定意见书、损失计算明细等。
本案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赔偿与惩罚性赔偿,具体计算如下:
1. 实际损失:
- 医疗费:包括已发生的住院费、手术费、药费,及后续康复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如轮椅、护理床),按实际支出或鉴定意见确定;
- 误工费:受害者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收入×误工时间(至定残前一日);无固定收入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误工时间;
- 护理费:根据护理依赖程度(瘫痪多为“完全护理依赖”),按当地护工工资×护理年限(可计算至75周岁)×护理人数(一般1人);
- 残疾赔偿金:按伤残等级(瘫痪多为一级伤残,赔偿系数100%)计算,公式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100%”(60周岁以上每增1岁减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算);
- 精神损害抚慰金:一级伤残一般支持5-10万元,具体结合侵权情节、当地经济水平确定。
2. 惩罚性赔偿: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按“实际损失的3倍”或“食品价款的10倍”计算,取较高者。若实际损失(如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为100万元,惩罚性赔偿最低为300万元;若食品价款仅100元,10倍为1000元,此时按实际损失3倍计算更有利。
1. 协商赔偿:可先与生产者、销售者协商赔偿金额,需注意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赔偿范围(含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等),但实践中因金额巨大,协商成功概率较低,可作为维权第一步尝试;
2. 投诉举报推动调解:向消费者协会(12315)或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调解申请,由第三方组织调解。若调解不成,需及时转入诉讼;
3. 诉讼维权(核心途径):因本案涉及“严重伤残+惩罚性赔偿”,建议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若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可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无需缴纳诉讼费),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般不支持);
4. 执行保障:起诉时可申请财产保全,冻结生产者、销售者银行账户或资产,避免对方转移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8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临有话说:本案中,受害者可主张实际损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惩罚性赔偿(实际损失3倍),维权时需同步推进刑事追责与民事赔偿,通过诉讼确保权益最大化。生活中,类似“食品过期导致腹泻”“外卖中发现异物”“保健品虚假宣传致人损害”等问题,均可参照上述思路维权。若你遇到食品药品安全纠纷,或对赔偿计算、证据收集有疑问,可在本站免费咨询律师,获取针对性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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