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在游乐园被人绊倒摔断腿,索赔需明确责任主体(绊倒人及游乐园),通过及时固定证据(现场记录、医疗凭证等)、协商调解或诉讼维权。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具体需依据伤残等级及实际损失计算。关键在于证明绊倒人过错及游乐园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建议优先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投诉或诉讼解决,必要时借助法律专业人士协助。
游乐园作为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因地面障碍物、人流拥挤、游客行为不当等原因导致的绊倒受伤事件时有发生。游客摔断腿后,索赔涉及责任认定、证据收集、赔偿计算及维权途径等多个环节。此类纠纷的核心在于明确“谁该担责”——可能是直接绊倒人的侵权责任,也可能是游乐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责任,或二者共同担责。本文将从法律角度解析责任划分、维权步骤、赔偿范围及具体解决方法,帮助游客高效维权。
例如:小王在游乐园排队时,被前方突然转身奔跑的游客小李绊倒,导致左腿骨折。此时,小李的奔跑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游乐园是否因未设置“禁止奔跑”警示标志、未及时疏导人流而需担责?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小王的索赔对象和金额。
1. 直接侵权人(绊倒人)的过错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绊倒人存在故意(如推搡)或过失(如奔跑、未注意周围环境),导致游客摔倒受伤,需承担主要或全部侵权责任。例如,游客在通道内追逐打闹、低头看手机未观察路况而绊倒他人,即属于过错行为。
2. 游乐园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游乐园作为经营场所,需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但不限于:①设施维护(地面平整、无障碍物);②警示提示(如“小心地滑”“禁止奔跑”标识);③人流管理(避免过度拥挤、及时疏导);④应急救助(配备急救人员、建立受伤处理机制)。若游乐园未尽上述义务,需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例如,地面有散落的玩具未及时清理、通道宽度不足导致拥挤碰撞,即属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3. 责任叠加或补充责任:若绊倒人无力赔偿或无法找到,而游乐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通常不超过30%-50%);若二者均有过错(如绊倒人奔跑+游乐园未设警示),则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如绊倒人承担60%,游乐园承担40%)。

1. 立即固定现场证据:①拍摄现场照片/视频(记录绊倒位置、地面情况、是否有警示标志、周围人流状态);②留存目击者联系方式(姓名、电话,便于后续作证);③要求游乐园调取监控录像(关键证据,需当场或24小时内提出,避免监控被覆盖);④报警或联系游乐园安保部门,要求出具《事故情况说明》(注明时间、地点、涉事人员及经过)。
2. 及时就医并保存医疗记录:第一时间前往正规医院治疗,保留所有医疗凭证,包括:诊断证明、病历本、医疗费发票(门诊/住院)、用药清单、检查报告(如X光、CT)、护理费收据等。若伤情严重(如骨折),需遵医嘱进行伤残鉴定(通常治疗终结后3-6个月,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伤残等级将直接影响残疾赔偿金金额。
3. 明确索赔对象并协商:联系绊倒人(若能找到)及游乐园管理方,提交证据并提出赔偿要求。协商时需书面记录(如签订《赔偿协议》),明确赔偿金额、支付时间及违约责任,避免口头承诺无据可依。
4. 拒绝“私了陷阱”:部分责任方可能以“小额赔偿”要求游客签订“一次性了结协议”,若后续发现伤情加重(如后遗症)或赔偿不足,可能无法再索赔。建议协商前咨询医生或律师,预估合理赔偿金额(含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等),避免因信息差吃亏。
游客可主张的赔偿项目需依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具体包括:
1. 医疗费:按实际支出计算,需提供发票、病历等凭证(包括后续复查、康复治疗费用)。
2. 误工费:有固定收入者=误工时间(天)×日均收入(月工资÷21.75天);无固定收入者=误工时间×近3年平均收入(或当地相同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需提供单位误工证明、工资流水、劳动合同等。
3.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或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需医院“需护理”证明或鉴定意见)。
4. 残疾赔偿金(若构成伤残):计算公式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例如:60岁以下游客,伤残等级为10级(系数10%),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万元/年,则残疾赔偿金=5万×10%×20年=10万元。
5. 其他费用:交通费(就医、处理事故的交通支出,需票据)、营养费(按医嘱或鉴定意见,一般50-10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构成伤残可主张,通常5000-5万元,根据伤残等级和过错程度调整)。
1. 优先协商解决:与绊倒人、游乐园管理方共同协商赔偿方案,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时可要求对方先垫付部分医疗费,避免因资金问题延误治疗。若协商达成一致,需明确“赔偿款包含全部损失”(如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等),避免后续纠纷。
2. 向监管部门投诉:若协商无果,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12315)或文旅局(游乐园行业主管部门)投诉,要求介入调解。投诉时需提交证据材料(医疗记录、事故说明、协商记录等),监管部门可督促游乐园履行责任。
3. 提起民事诉讼:若调解失败,可向法院起诉。①确定被告:将绊倒人列为第一被告,游乐园列为第二被告(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②管辖法院:侵权行为地(游乐园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③起诉材料:起诉状(写明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证据清单(医疗记录、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④诉讼流程:立案→举证质证→开庭审理→判决→执行(若被告不履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例如:游客起诉时,若能提供游乐园监控显示“地面有果皮未清理”“未设置警示标志”,法院可认定游乐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判决其承担30%补充责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2条、第15-16条:明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法临有话说:游客在游乐园受伤索赔的核心是“明确责任+固定证据+及时维权”。需第一时间锁定绊倒人过错及游乐园安全漏洞,通过协商、投诉、诉讼等途径主张赔偿,同时注意保留医疗记录、监控录像等关键证据。生活中,类似纠纷不仅发生在游乐园,商场、景区、酒店等场所的摔倒受伤也可参照本文方法处理。若遇到责任方推诿、赔偿金额争议大、伤残鉴定困难等问题,可在本站免费咨询律师,获取定制化维权方案,让专业法律意见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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