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租客擅自更改房屋主体结构时,中介通常并非租赁合同当事人,直接索赔主体为房东。但中介可依据与房东的委托合同,协助房东固定证据、协商维权,若中介因履行协助义务产生损失或因未履行监管义务需担责,可依据委托合同主张权利。核心在于明确中介与房东的合同约定及法定义务,通过协助房东向租客追责实现权益维护。
在商铺租赁实务中,租客为满足经营需求擅自更改房屋主体结构(如拆改承重墙、打通隔间等)的情况时有发生。此类行为不仅可能违反《建筑法》《消防法》等规定,还会对房屋安全和价值造成损害。中介作为租赁交易的促成方,其在该纠纷中的角色往往被混淆——很多人认为中介应直接向租客索赔,但实际中中介的权利主张需基于其与房东的委托合同关系,而非租赁合同关系。本文将从法律关系、中介权责、维权路径等方面,详细解析中介如何在租客擅自改动主体结构时维护自身权益。
例如:某中介公司促成房东与餐饮租客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客不得擅自改动房屋主体结构”。后租客为扩大厨房面积拆改承重墙,房东要求中介“负责索赔”,此时中介能否直接向租客要钱?答案需结合中介与房东的委托合同内容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要明确中介能否索取赔偿,需先厘清三方法律关系及中介的权利来源:
第一,中介并非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无权直接向租客主张违约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为房东(出租人)与租客(承租人),中介仅为“居间人”或“受托人”(若提供代管服务),并非合同主体。因此,租客擅自改动主体结构构成违约时,索赔主体原则上是房东,中介直接向租客索赔缺乏合同依据,除非中介与租客另有单独约定(如中介为房屋提供管理服务并约定了对租客的监管权)。
第二,中介的权利义务源于与房东的委托合同(或居间合同)。若中介与房东签订的是《居间合同》,中介义务仅限于促成合同成立,通常不涉及后续租赁监管;若签订的是《房屋委托租赁合同》(即“托管合同”),中介作为“二房东”或“受托人”管理房屋,则需履行对租客行为的监管、报告义务。此时,若租客擅自改动主体结构,中介未及时发现或制止,可能因“未履行委托义务”向房东承担赔偿责任;反之,若中介已履行监管、报告义务,且为协助房东维权支出了合理费用(如律师费、鉴定费),可依据委托合同向房东主张补偿。
第三,租客擅自改动房屋主体结构属于根本违约,房东可主张法定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同时,若改动行为导致房屋安全隐患,还可能违反《建筑法》关于“禁止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的规定,房东可主张修复费用、房屋贬值损失、租金损失等。中介若需“索取赔偿”,本质是协助房东实现上述权益后,依据委托合同向房东主张自身应得的费用(如维权产生的成本)。

1. 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明确责任边界。中介应立即协助房东拍摄房屋改动现场照片、视频,留存租赁合同中“禁止改动主体结构”的条款,以及中介与房东签订的委托合同(明确中介是否有监管、报告义务)。若中介曾向租客发出过“不得改动结构”的书面通知,需一并保存,证明自身已履行提醒义务。
2. 协助房东与租客协商,推动损失赔偿。中介可作为第三方参与协商,向租客释明法律后果(如修复费用、违约责任),争取达成书面赔偿协议,明确修复方案、赔偿金额及支付时间。协商时需注意:赔偿主体是租客与房东,中介仅为协助角色,避免以自身名义与租客签订赔偿协议。
3. 依据委托合同向房东主张权利。若中介因协助房东维权产生了合理费用(如代垫的鉴定费、律师费),或委托合同中约定“房东需支付中介维权服务费”,可在房东获得租客赔偿后,凭费用凭证向房东主张支付。若中介因未履行监管义务(如托管合同中约定需定期巡查却未发现改动)导致房东损失,需主动与房东协商承担相应责任,避免被房东追责。
4. 必要时协助房东启动法律程序。若租客拒绝协商,中介应协助房东委托专业机构对房屋改动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如修复工程造价评估),并整理租赁合同、沟通记录等证据,协助房东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要求租客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中介可主张的赔偿需基于自身实际损失或委托合同约定,常见包括两类:
1. 协助维权的合理支出:如为固定证据支付的公证费(约500-2000元)、委托鉴定机构评估修复费用的鉴定费(根据房屋面积,一般2000-10000元)、代垫的律师咨询费(约1000-5000元/次)等,需提供支付凭证(发票、转账记录),并证明该费用与协助房东维权直接相关。
2. 委托合同约定的服务费:若中介与房东的委托合同中约定“因租客违约导致维权的,房东需向中介支付维权服务费(如赔偿金额的5%-10%)”,则中介可在房东获得租客赔偿后,按约定比例主张费用。例如,房东获赔10万元修复费,中介可主张5000-10000元服务费。
需注意:中介不可主张“房屋贬值损失”“租金损失”等属于房东的直接损失,此类损失仅房东有权向租客索赔。
1. 优先协商解决:中介应牵头组织房东与租客面谈,明确租客违约事实(依据租赁合同条款),提出修复方案(如限期恢复原状)及赔偿金额(参考修复费用+合理利息)。协商时可建议租客分期支付赔偿款,降低其抵触心理,提高和解概率。
2. 若协商无果,协助房东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若租赁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如“争议由XX仲裁委解决”),中介需协助房东整理仲裁材料(申请书、证据清单、合同等),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若无仲裁条款,可协助房东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租客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需注意:中介并非案件当事人,不能以自身名义申请仲裁或起诉,需以房东名义进行。
3. 中介自身损失的追偿:若中介因维权产生费用或依据委托合同需向房东主张权利,可在房东获得租客赔偿后,与房东协商结算;若房东拒绝支付,中介可依据委托合同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东支付约定费用或补偿实际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临有话说:店铺租客擅自改动主体结构时,中介的核心角色是“协助者”而非“直接索赔者”,需依托与房东的委托合同关系,通过协助房东向租客追责实现权益维护。实践中,中介常因“未履行监管义务”被房东追责,或因“未明确委托权限”难以主张维权费用,建议在签订委托合同时明确监管范围、维权费用承担等条款。若您遇到“中介未核实租客资质导致房屋受损”“托管合同中中介权责约定不明”“租客拖欠租金中介是否担责”等问题,可在本站免费咨询律师,获取针对性法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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