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他人送至宠物店的狗咬伤其他狗时,需明确责任主体、及时固定证据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此类情况涉及狗的饲养人(送狗者)、宠物店(管理人)及受害狗主人三方,责任划分需结合《民法典》中动物侵权规则,判断饲养人是否尽到管理义务、宠物店是否存在看管过错。处理步骤包括:立即救治受伤宠物、保留证据(如监控录像、医疗记录)、协商调解或通过诉讼主张赔偿,赔偿范围涵盖医疗费、护理费等实际损失。
随着养宠人群增加,宠物寄养已成为常见服务,但“寄养的狗咬伤其他狗”的纠纷也时有发生。此类事件中,送狗至宠物店的饲养人、提供寄养服务的宠物店、受害狗的主人三方权益交织,核心争议在于责任由谁承担及如何赔偿损失。例如,若A将自家烈性犬送至B宠物店寄养,因宠物店未关好笼门导致该犬咬伤C寄养的宠物狗,此时A、B、C三方就可能因“谁没看好狗”“损失谁来赔”产生分歧。明确法律规则和处理流程,是高效解决纠纷的关键。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此类纠纷的责任划分需围绕“饲养人责任”“管理人过错”及“因果关系”展开,核心是判断各方是否存在过错。
1. 饲养人(送狗者)的基础责任:《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饲养人”即送狗至宠物店的原主人,其对狗的攻击性、习性等具有最直接的了解义务。若饲养人明知狗有伤人倾向(如曾咬伤他人或动物)却未提前告知宠物店,或未提供必要的管理提示(如“需单独隔离”),则需对咬伤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2. 宠物店(管理人)的过错责任:宠物店作为寄养期间的“管理人”,需尽到合理的看管义务。《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250条明确,“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例如,若宠物店未按行业规范隔离烈性犬、未检查笼具安全性导致狗逃脱咬伤其他狗,或工作人员未及时制止打斗,即存在“管理过错”,需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责任。
3. 混合责任情形:实践中多为“饲养人+管理人”混合责任。如饲养人未告知狗的攻击性,宠物店未加强看管,双方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若仅一方存在过错(如宠物店因疏忽未锁笼门,饲养人已充分告知狗习性),则由过错方单独承担责任。

1. 立即处理伤情并固定证据:第一时间将受伤狗送至宠物医院救治,保留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需注明宠物信息及伤情);同时拍摄咬伤现场照片、受损部位特写,调取宠物店监控录像(若有),要求宠物店出具事故经过书面说明并签字盖章,索取涉事狗的寄养登记信息(含饲养人联系方式)。
2. 明确责任主体并初步沟通:联系送狗的饲养人及宠物店,说明情况并出示证据,要求对方到场协商。沟通过程中需明确:饲养人是否提前告知狗的攻击性?宠物店是否按规范管理(如隔离、巡查)?若饲养人或宠物店推诿责任,可录音或书面记录沟通内容作为后续证据。
3. 优先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若各方对责任无异议,可协商赔偿金额(含医疗费、护理费等)并签订书面协议,注明支付方式和期限;若协商无果,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12315)或宠物行业协会申请调解,由第三方介入划分责任并促成赔偿。
4. 必要时报警或提起诉讼:若涉及烈性犬伤人、饲养人拒不配合或赔偿金额争议较大,可报警固定事实(警方出警记录可作为责任认定辅助证据);调解无效的,可向宠物店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时需提交起诉状、证据材料(监控、医疗费票据、沟通记录等)及各方身份信息。
受伤宠物的赔偿范围以“实际损失”为限,具体包括:
1. 医疗费:宠物医院的诊断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等,按医疗票据金额计算(需注明“宠物诊疗”且与咬伤直接相关);
2. 护理费:若受伤狗需后续护理(如换药、康复治疗),按宠物医院建议的护理周期×每日护理费标准(可参考当地宠物护理市场价格);
3. 交通费:主人陪同就医产生的合理交通费用(如打车费、油费,需提供票据);
4. 误工费(特殊情形):若因宠物重伤需主人请假陪同治疗,可主张合理的误工损失(需提供单位误工证明及收入流水,一般以实际减少的收入为准)。
例如:受伤狗医疗费1500元,护理费5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可主张赔偿2200元,具体金额需按实际支出凭证核算。
1. 协商解决(首选途径):由受害狗主人、涉事狗饲养人、宠物店三方共同协商,明确责任比例(如饲养人承担60%、宠物店承担40%)及赔偿金额,签订书面协议并注明“一次性了结,互不追责”,避免后续纠纷。协商时可参考同类案例的赔偿标准,或按“谁过错大谁多赔”的原则分配责任(如饲养人隐瞒狗攻击性则承担主要责任)。
2. 调解介入(争议较小情形):若协商中对责任划分有分歧,可向属地消费者协会(12315)、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宠物行业自律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人员会根据证据(如监控、寄养协议)和法律规定出具调解意见,各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 诉讼维权(争议较大情形):若调解失败或对方拒不赔偿,可向法院起诉(案由为“动物侵权责任纠纷”)。起诉时需准备:①起诉状(列明原告、被告、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②证据清单(监控录像、医疗费票据、沟通记录、宠物店寄养合同等);③被告身份信息(饲养人身份证复印件、宠物店工商登记信息)。法院会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判决责任比例及赔偿金额,审理周期一般为3-6个月。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6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0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宠物店提供寄养服务属于“服务”范畴,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
法临有话说:宠物寄养中狗咬伤纠纷的核心是“过错责任划分”,饲养人是否尽到告知义务、宠物店是否履行看管职责,直接影响赔偿比例。遇到此类问题,建议第一时间保留监控、医疗记录等关键证据,优先通过协商或调解降低维权成本;若协商无果,可依据《民法典》主张侵权赔偿。生活中,宠物抓伤他人、寄养宠物丢失、宠物店未尽告知义务等纠纷也常见,若您遇到类似问题,可在本站免费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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