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单位若不承认劳动关系,将直接阻碍工伤认定及后续维权。此时需先通过法律途径确认劳动关系,核心在于收集工资流水、工作证等关键证据,通过劳动仲裁明确劳动关系,再申请工伤认定及赔偿。本文从法律解析、证据收集、仲裁流程到赔偿计算,提供全流程指导,助劳动者突破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维权障碍。
在劳动维权实践中,“发生工伤后单位不承认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常遇的“拦路虎”。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若单位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将无法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后续的医疗费报销、伤残赔偿等权益也无从谈起。这种情况在建筑施工、餐饮服务等流动性强、用工不规范的行业尤为常见——许多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事故,单位往往以“临时工”“劳务外包”等理由逃避责任。
例如,农民工张某在某装修公司工地施工时从脚手架坠落受伤,公司负责人却称张某是“包工头找来的,与公司无关”,拒绝承认劳动关系。由于缺乏书面合同,张某初期维权陷入困境。此类案例的核心解决路径,正是通过法律程序确认劳动关系,为工伤认定扫清障碍。
劳动关系的认定是工伤维权的“第一道门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书面劳动合同并非唯一认定依据。实践中,即便没有书面合同,只要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仍可被法律认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明确了认定劳动关系的三大核心要素: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简单来说,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可从“人格从属性”(如单位是否对劳动者进行考勤、奖惩)、“经济从属性”(如工资是否由单位定期发放)、“组织从属性”(如劳动者的工作是否是单位业务的必需环节)三个维度分析。例如,单位每月通过对公账户向劳动者发放工资,要求劳动者遵守考勤制度,且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是单位主营业务(如工厂的生产工人、餐厅的服务员),即便没有书面合同,也可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本质,是试图逃避工伤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伤应认定为工伤,但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若单位成功否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能只能通过人身损害赔偿主张权利,而工伤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即无论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单位均需赔偿)和更高的赔偿标准(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将无法适用。

1. 第一时间固定劳动关系证据:证据是确认劳动关系的核心,需重点收集三类材料:一是“直接证据”,如工资支付凭证(银行流水需显示单位名称或负责人个人账户备注“工资”)、加盖单位公章的工作证/工牌、考勤记录(纸质打卡表、钉钉/企业微信考勤截图);二是“间接证据”,如工作群聊天记录(显示单位安排工作、发放通知)、工友证言(需注明工友姓名、联系方式及工作岗位)、工装/工服(印有单位标识)、与单位负责人的通话录音(需明确双方身份及工作内容);三是“辅助证据”,如单位官网或招聘平台上的岗位描述(证明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属于单位业务范围)、社保缴纳记录(若单位曾短暂缴纳)。
2.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收集证据后,需在1年内(从受伤之日或知道单位否认劳动关系之日起算)向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并附证据清单。申请书需写明双方基本信息、请求事项(“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XX年XX月XX日起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简述入职时间、工作内容、受伤经过及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情况)。
3. 仲裁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必要时申请证人出庭:仲裁委受理后会安排开庭,劳动者需携带证据原件出庭,清晰陈述工作细节(如谁安排工作、工资如何发放、是否接受单位管理等)。若有工友愿意作证,可提前向仲裁委提交《证人出庭申请书》,由工友当庭说明劳动者的工作情况,增强证据效力。
4. 仲裁裁决后及时申请工伤认定:若仲裁委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单位不服可向法院起诉,一审、二审后生效),劳动者需在收到生效裁决书后,向当地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裁决书、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正式启动工伤认定程序。
确认劳动关系并认定工伤后,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1. 医疗费:按实际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目录的费用报销(单位未缴社保的,由单位全额承担);
2. 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劳动者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期限根据医疗机构证明或《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可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1-10级),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算(一级27个月、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
4.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各省规定,如广东省十级伤残分别为1个月和4个月的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注:“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若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按60%计算;高于300%,按300%计算。)
1. 协商优先,降低维权成本:在收集初步证据后,可先与单位协商,出示工资流水、工作证等关键证据,明确告知“否认劳动关系需承担仲裁败诉风险及后续工伤赔偿责任”,争取单位主动承认劳动关系并配合工伤认定。若单位愿意协商,可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避免后续争议。
2. 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的法定途径:协商不成时,必须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仲裁流程为“提交申请→仲裁委受理(5日内)→送达副本(5日内)→开庭审理(45日内,复杂案件可延长15日)→作出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一审、二审),生效判决可作为劳动关系认定的最终依据。
3. 仲裁/诉讼中可申请法律援助:若劳动者经济困难或法律知识不足,可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免费律师帮助,由律师协助整理证据、撰写文书、出庭应诉,提高维权成功率。
4.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辅助取证:若单位拒绝提供考勤记录、工资台账等关键证据,可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单位提交相关材料(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单位有义务提供用工资料),监察部门的调查笔录或责令整改通知书可作为劳动关系的辅助证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2.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法临有话说:本文核心解决思路可概括为“三步走”——固定证据→仲裁确权→工伤索赔,其中“证据收集”是突破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关键,劳动者需牢记“工资流水、工作痕迹、管理记录”三大核心证据类型。实践中,类似“没有书面合同如何认定劳动关系”“包工头招用的工人受伤,能找总包单位确认劳动关系吗”“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后,单位不配合工伤认定怎么办”等问题,均需结合具体证据和用工模式分析。若你正面临类似困境,可在本站免费咨询律师,获取针对个人情况的证据收集清单、仲裁策略及维权时间表,让专业律师助你绕过单位设置的“劳动关系否认”陷阱,高效维护工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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