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完拉皮手术后仍存在皮肤松弛,可能涉及医疗美容纠纷。需先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如手术操作不当、术前告知不足、术后护理指导缺失等。维权需收集病历、沟通记录、术前术后对比照片等证据,通过医疗损害鉴定明确责任,再协商、投诉或诉讼解决。可主张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具体需结合过错程度和损害后果确定。
拉皮手术(面部除皱术)是常见的医疗美容项目,旨在通过手术收紧面部皮肤、改善松弛。但部分求美者术后可能发现皮肤仍存在明显松弛,甚至效果未达预期。这种情况可能因医疗机构手术操作不当(如剥离层次过浅、提拉力度不足)、术前未充分告知术后效果局限性、术后护理指导缺失,或求美者个体差异(如皮肤弹性差、术后未遵医嘱护理)等导致。若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求美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要求赔偿损失。
例如,张女士在某医美机构做拉皮手术后,面部皮肤松弛未改善,反而出现局部凹陷。经查看术前告知书,发现机构未提及“皮肤弹性差可能影响效果”,且主刀医生无美容主诊医师资质——这种情况即可能构成医疗过错。
术后皮肤松弛问题属于医疗美容纠纷,可能涉及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疗机构未按约定提供符合效果的服务),二是医疗损害侵权关系(医疗机构因过错导致求美者人身损害)。实践中,多数案件按侵权责任处理,需满足“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两个核心要件。
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包括:术前需评估求美者皮肤条件(如弹性、松弛程度),明确告知手术效果、风险及个体差异;术中需按规范操作(如精准剥离SMAS筋膜层、合理提拉固定);术后需提供科学护理指导(如避免夸张表情、防晒保湿等)。若医疗机构未履行上述义务,可能被认定为医疗过错。
需注意,举证责任分配为“求美者需初步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如提供病历、鉴定意见),医疗机构需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或过错与损害无因果关系”。若医疗机构无法提供完整病历、术前告知书等关键证据,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1. 立即固定证据:收集术前沟通记录(微信、短信、录音等)、手术知情同意书、病历资料(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术后护理单)、术前术后对比照片(同一角度、光线)、缴费凭证等,避免证据被篡改或丢失。
2. 评估医疗机构资质:通过“国家卫健委官网”查询机构是否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主刀医生是否具备“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需对应美容外科专业),若机构或医生无资质,直接推定存在过错。
3. 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委托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明确“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皮肤松弛是否有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如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鉴定意见是维权的核心证据。
4. 留存后续治疗证据:若需二次修复手术,保留修复机构的病历、费用票据;若因皮肤松弛导致心理问题(如焦虑、抑郁),需提供心理咨询记录或诊断证明,作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
若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可主张以下赔偿,具体金额结合过错参与度(如全责按100%计算,主责按70%-90%计算)确定:
1. 医疗费:已支付的拉皮手术费+后续修复手术费(以实际支出票据为准,需与损害直接相关);
2. 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如手术及修复期间请假天数)×日均收入(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计算,无固定收入参照行业平均工资);
3. 护理费:若术后需专人护理,按护理天数×护理人员日均收入(参照当地护工工资标准);
4. 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如面部容貌受损、心理创伤),一般为5000-50000元(各地标准不同,严重者可更高)。
例如:医疗机构负主要责任(过错参与度70%),求美者已支付手术费3万元,后续修复费2万元,误工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则总赔偿额约(3万+2万+5000+2万)×70%=5.25万元。
1. 优先协商解决:携带证据与医疗机构沟通,明确诉求(如退还手术费、赔偿修复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等),协商时需录音或签订书面协议,避免口头承诺。若机构推诿,可要求其书面说明“皮肤松弛原因”,作为后续维权证据。
2. 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向当地卫健委(或医美监管部门)提交投诉材料,反映医疗机构资质问题、医师无证行医、术前告知缺失等,行政部门可责令机构整改、调解纠纷,或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如罚款、吊销资质)。
3. 提起民事诉讼:若协商、投诉无果,可向医疗机构所在地法院起诉,提交起诉状、证据材料(病历、鉴定意见、照片等),诉讼周期约3-6个月(需医疗损害鉴定的可能延长)。起诉时可申请“行为保全”(如禁止机构继续使用求美者照片宣传)或“先予执行”(紧急情况下先行支付医疗费)。
4. 仲裁(仅限有协议情形):若术前签订的服务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如“争议由XX仲裁委解决”),需按约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性,不可上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3.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临有话说:术后皮肤松弛维权需“证据先行、鉴定定责、多途径解决”,核心是通过医疗损害鉴定明确医疗机构过错。类似问题如“医美填充剂注射后红肿流脓如何索赔”“医疗机构夸大宣传手术效果怎么办”等,均可参照上述步骤处理。若你正面临医疗美容纠纷,或不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可在本站免费咨询律师,获取针对性维权方案。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法临 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