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围墙矮且无围栏保护属于物业服务中“公共设施维护与安全保障”范畴,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的,业主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权,但无权直接以此为由少交或拒交物业费。需先核查合同约定,收集物业违约证据,通过协商、投诉、诉讼等方式要求整改或赔偿,而非自行扣减物业费。若直接少交,可能因未履行交费义务承担违约责任。
在小区生活中,“物业服务是否达标”常是业主与物业争议的焦点。比如小区围墙作为保障业主安全的重要公共设施,若存在“特别矮”“无围栏保护”等问题,可能导致外来人员随意进出、业主财产安全受威胁,此时很多朋友会疑问:物业没做好安全维护,我能不能少交物业费?
这种情况本质是“物业服务不达标时业主能否拒交/少交物业费”的典型问题。我们需明确:围墙属于小区共有部分,维护其安全性是物业公司的法定与合同义务,但业主维权需遵循法律程序,直接少交物业费可能面临违约风险。
从法律关系看,业主与物业公司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确立权利义务,双方均需按合同履行。根据《民法典》规定,物业公司的核心义务之一是“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民法典》第942条)。小区围墙作为“业主共有部分”,其高度、围栏等安全设施的维护,显然属于物业公司的职责范围。
但需特别注意:即使物业未履行上述义务,业主也无权直接以“物业服务不达标”为由拒交或少交物业费。《民法典》第944条明确,“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实践中,法院通常认为“物业费支付义务”与“物业服务质量”是两个独立的履行行为,业主不能以物业违约为由单方扣减费用,否则可能构成自身违约(比如被物业起诉追讨物业费及违约金)。
你可能想知道:“物业没做好,我交了钱不是白交吗?”这确实是业主的合理顾虑,但法律设计的逻辑是:业主先履行交费义务,同时通过要求物业整改、索赔损失等方式追究其违约责任,而非直接“以费抵责”。

1. 核查《物业服务合同》:先查看购房时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业主大会与物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围墙维护”是否属于约定服务内容(通常会包含在“公共设施维护”“安全保障”条款中),并确认对围墙高度、围栏设置有无具体标准(如“围墙高度不低于2.2米”“加装防攀爬围栏”等)。
2. 收集物业违约证据:用手机拍摄围墙现状(标注高度、有无破损、无围栏等细节),记录外来人员随意进出、小区近期是否因围墙问题发生安全事件(如盗窃、外来人员滋扰),保存与物业沟通的记录(微信聊天、电话录音、书面函件等,需体现你曾要求物业整改但未获回应)。
3. 优先与物业协商:携带合同和证据与物业公司沟通,明确指出其未履行“围墙安全维护”义务,要求限期整改(如加高围墙、加装围栏、增设监控等),并书面约定整改期限和验收标准。协商时可同步提出“若逾期未整改,业主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如要求赔偿因安全隐患造成的损失)。
4. 向业委会或监管部门投诉:若物业拒绝协商,可将问题反馈给小区业主委员会(如有),由业委会代表业主督促物业整改;若无业委会,可向属地住建局物业科、街道办事处或12345市民热线投诉,要求行政部门介入调查并责令物业履行职责。
5. 诉讼或仲裁:若物业经督促仍不整改,且因围墙问题导致业主实际损失(如财物被盗、人身安全受威胁),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向法院起诉或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要求物业承担继续履行(整改围墙)、采取补救措施(增设防护设施)或赔偿损失(如被盗财物损失)的责任。
1. 协商解决:这是最快捷的方式。与物业沟通时,重点强调“围墙安全属于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而非单纯要求“少交物业费”。例如:“根据合同第X条,物业需维护公共设施安全,现在围墙仅1.5米且无围栏,外来人员能直接翻入,希望你们1个月内加高到2.2米并加装围栏,否则我们将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整改并索赔。”
2. 行政投诉:向住建局物业科投诉时,需提交书面材料(含合同条款、证据照片、沟通记录),明确投诉请求(“要求责令物业公司按合同整改围墙安全设施”)。行政部门通常会在15-3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督促物业整改(实践中,行政压力对物业的约束力较强)。
3. 法律途径(诉讼/仲裁):若协商和投诉无果,可向法院起诉。起诉时需提交起诉状、物业服务合同、围墙现状证据、物业违约证据(如拒绝整改的书面回复),诉讼请求可列为“判令被告(物业公司)对小区围墙进行加高及加装围栏整改”“判令被告赔偿因围墙安全隐患造成的损失XXX元”(需提供损失证明,如报警回执、财物购买凭证等)。注意:法院一般不会直接判决“业主少交物业费”,而是判决物业履行整改义务或赔偿损失,若物业拒不整改,业主可凭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39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2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4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43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法临有话说:小区围墙矮、无围栏等问题虽属物业未履行维护义务,但业主不能直接以此为由少交物业费,需通过“先沟通整改、再投诉监督、最后法律追责”的路径维权。生活中类似问题还有很多,比如“小区绿化大面积枯死能否少交物业费”“电梯频繁故障停运能否拒交物业费”“垃圾清理不及时能否扣减物业费”等,这些都需要结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和物业实际违约情况综合判断。如果你正面临类似困扰,可在本站免费咨询律师,获取针对具体案情的维权方案。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法临 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