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开发商冒充大开发商卖房属于典型的合同欺诈行为,购房者可基于欺诈主张撤销合同并要求退全款。解决此类问题需先固定证据(如宣传资料、合同、沟通记录等),优先与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可向住建部门投诉或直接起诉。法律上,欺诈行为导致合同可撤销,购房者有权要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若存在其他损失还可一并主张赔偿。关键在于证明开发商存在“故意告知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故意,以及自身因虚假信息陷入错误购房决策。
在房地产市场中,部分小开发商为快速回笼资金、提升楼盘吸引力,常通过冒用知名开发商品牌(如使用大开发商的LOGO、宣传语,或在销售时暗示“合作开发”“品牌授权”等)误导购房者。很多朋友在购房时基于对大开发商的信任支付房款,收房或签约后才发现实际开发商与宣传不符,此时“现房退房退全款”成为核心诉求。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并非单纯“后悔买房”,而是因开发商的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法律明确支持此类情形下的合同撤销与退款请求。
例如:某购房者看到“XX地产(全国TOP10房企)倾力打造”的广告后购买现房,签约时未仔细核对合同中的开发商名称,收房时才发现实际开发商是本地一家名不见经传的小公司,此时即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退全款。
开发商冒充大开发商卖房的行为,在法律上构成“欺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欺诈”需满足三个要件:一是开发商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如宣传资料标注大开发商名称、销售时承诺“由大开发商操盘”)或隐瞒真实情况(如刻意不披露实际开发商信息);二是购房者因开发商的虚假信息陷入错误认识(误以为是大开发商开发的楼盘);三是购房者基于错误认识作出购房决策(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房款)。
一旦构成欺诈,根据《民法典》第148条,购房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购房合同。合同被撤销后,依据《民法典》第566条,开发商需返还购房者已支付的全部房款,若购房者因此产生利息损失(如已付房款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合理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也可要求开发商赔偿。需要注意的是,现房交易不影响欺诈的认定——无论期房还是现房,只要签约时存在欺诈行为,购房者就有权主张撤销合同。

1. 立即固定证据,避免证据灭失:重点收集三类材料:一是开发商的虚假宣传证据(含LOGO的楼书、广告视频、销售现场照片、置业顾问的微信/录音沟通记录,需体现“大开发商”“知名品牌”等表述);二是合同及付款凭证(购房合同中“出卖人”信息与宣传的大开发商是否一致,转账记录、收据、发票等);三是开发商身份的核实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实际开发商与大开发商的关系,证明无关联)。
2. 书面催告开发商,明确退房退款要求:向开发商发送《退房催告函》,内容需写明:开发商存在冒用大开发商名义的欺诈行为,购房者据此要求撤销合同、返还全部房款(含已付首付、贷款部分)及利息(按LPR计算),并限期7-15天内书面回复。催告函需通过EMS邮寄,留存快递底单和签收记录,作为后续维权证据。
3. 同步向行政部门投诉,施压开发商协商:携带证据向当地住建委(或房管局)投诉开发商“虚假宣传”“违规销售”,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不正当竞争”(冒用他人企业名称)。行政部门的调查和责令整改通知,可增加开发商的协商意愿。
4. 协商无果时,及时启动法律程序:若开发商拒绝退款或拖延,可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进一步施压;仍无进展的,直接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需明确:“请求撤销购房合同,判令开发商返还已付房款XX元及利息(自付款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赔偿律师费XX元(如有)”。
退全款的核心是“返还已付房款+利息损失”,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 已付房款:包括购房者直接支付的首付、定金(若已转为房款)、通过银行按揭支付的贷款部分(需注意:若贷款未还清,需在诉讼中明确由开发商向银行返还剩余贷款,避免购房者仍被银行追讨)。
2. 利息损失:以已付房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从每笔房款支付日起算至开发商实际返还之日止(例如:2023年1月支付首付50万元,2023年3月支付贷款100万元,2024年1月起诉,利息需分两段计算:50万元从2023年1月算至返还日,100万元从2023年3月算至返还日)。
3. 其他合理损失:如为维权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若合同中约定“违约方承担维权费用”或能证明该费用是因开发商欺诈直接导致,可一并主张赔偿(需提供律师费发票、诉讼费票据等凭证)。
1. 优先协商解决,降低维权成本:主动联系开发商负责人(避免仅与销售沟通),说明欺诈事实和法律后果(如诉讼可能导致开发商被行政处罚、影响楼盘后续销售),提出具体退款方案(如分期返还或一次性返还),协商过程需全程录音,避免口头承诺,达成一致后签订书面《退房退款协议》明确金额、期限、违约责任。
2. 向行业主管部门投诉,借助行政力量介入:向当地住建部门提交《投诉信》及证据,要求对开发商“虚假宣传”“误导销售”行为进行调查,住建部门可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责令开发商限期改正、退还房款;向市场监管局投诉开发商“冒用他人企业名称”,市场监管局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对其处以罚款,行政压力常能推动开发商主动协商。
3. 仲裁或诉讼:通过司法程序强制退款:若购房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如“争议由XX仲裁委解决”),需向约定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无仲裁条款的,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诉讼中需重点证明“欺诈行为”(如宣传资料与实际开发商的差异、销售时的虚假陈述),法院判决撤销合同后,可申请强制执行开发商财产(如查封账户、拍卖房源)以确保退款到位。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6条:“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延伸适用于虚假宣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法临有话说:遇到小开发商冒充大开发商卖房,核心是抓住“欺诈”这一法律关键,通过“固定证据→协商→投诉→诉讼”四步走,基本可实现退全款诉求。实际操作中,很多购房者因忽视证据收集(如未保留宣传资料、删除沟通记录)导致维权困难,建议第一时间梳理全部材料。类似问题还包括:开发商虚假宣传学区、承诺的配套设施未兑现、隐瞒房屋抵押情况等,若您遇到上述任一情形,或对证据收集、诉讼流程不熟悉,可在本站免费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维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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